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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EPC总承包商必须注意的问题
2009-5-26 9:07:56  作者:杨秀梅
      EPC总包合同中支付条款较为复杂,按时间划分,分为预付、中间付款、临时验收、质保期结束等阶段,每一个阶段付款又要满足该阶段付款的条件。特别是中间付款,涉及土建、设备供货、安装、培训等内容,相对更为复杂。因不同内容的支付受到不同支付条件的约束。同时,除预付款外的每次支付还涉及工作量的变更、工作范围的改变、价格的调节及罚款等引起的付款额的改变。故,除要求总包商在签约时准确理解支付条款的涵义,在合同额中充分考虑支付风险和垫付利息外,还要具备准确计算每次应付款、按工期编制支付预算及及时提出合同变更并计算变更的能力。否则,即使完成或超额完成合同义务,总包商也未必得到应该得到的业主全部付款。 
    另外,总包商如何根据业主付款条件和现金流统筹测算对分包商付款也须认真研究。有的总包商即使早已得到业主付款,但不愿付款给分包商,自以为晚付款对自己较为安全且可以获得一定利息收入,殊不知分包商早把晚付款的高额利息和可能的支付风险通过提高价格全部转嫁给了总包方,从而大大增加了分包造价。所以,总包商须清醒地认识到对自己的过度保护是需要付出成本代价的。只有合理地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使业主付款和给分包付款有机结合,尽可能减少自己的垫付资金,通过对比各方案测算结果,来确定对自己最有利的支付条款,并将其在分包招标支付条款中明确,才是最佳的支付选择。 
    四、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及临时验收起点问题 
    EPC总包合同对履约保函的有效期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把收到履约保函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当然如果业主担心总包方因合同价格过低或工程成本面临大增而放弃合同,也可能业主要求合同签字即生效,而放弃履约保函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但无论是签约即一次提供履约保函还是分阶段提供履约保函,保函的有效期一般截至临时验收通过,也有直接至质保期结束。本人认为无论哪种方式,保函对业主的保护没有区别,但履约保函至临时验收,总包商在质保期开始时再出具质量保证保函替换履约保函对总包商来说相对更为有利。 
    而如何合理确定EPC总包商与分包商的履约保函有效期,更值得总包商研究。因为EPC项目涉及了设计、土建、设备、安装等不同工作内容,仅设备一项又分为静态、动态,可能分不同阶段向业主移交。故,若总包商在EPC合同中与业主只笼统地描述履约保函至项目临时验收的话,我们必然会问一个问题,项目是指整个工程吗?整个EPC项目由若干分项目组成,有些项目,如总工程包含的水厂、静态设备等在总工程还处于施工阶段就已提前移交给了业主, 业主也完成了临时验收,如果总包方要求已移交给业主使用的项目分包商的履约保函至整个工程临时验收通过或保质期结束的话,显然分包商是不会答应的,因为不仅有质量保证过长问题,还牵扯付款节点问题。即便答应,分项目成本也将大大提高,不利于总包商。另外,大型EPC项目的设备交货期是按照安装进度的要求决定的,不同设备分包商的交货和设备安装进度会相差很大,有些甚至2-3年时间。设备的临时验收如何确定,是以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还是以总工程临时验收完成,同样还涉及付款时间的问题。作为设备分包当然希望以设备安装调试作为临时验收点,而总包方或业主希望把设备临时验收放在总工程临时验收点,以减轻总工程质保期总包商的风险,以使其完全由设备分包商来承担,否则,在总工程质保期内,分项目质保期早已结束,谁来解决和承担质保期的问题,分项目质保期还有何意义。于是出现了两种情形,或者设备分包商不接受,或者即便设备分包商接受,总包方也将因此承担过高的分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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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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