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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当前代建制的体系认识

2007/10/12 15:51:16 |  2181次阅读 |  来源:原创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作者:戴显明(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004年获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颁发的PMP证书)
作者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为了适应建筑行业市场化要求,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开展了代建制试点,就目前试行的状况代建制可以从几个方面理解:代建制的性质是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属于业主项目管理范畴,并不是搞工程总承包;代建制的责任是要将管理的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代建制的主体是代建人,代建人必须通过招标方式从“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中选出。下面从几个方面分别对代建制进行一些探讨:
1、 代建制的基本内容
1.1代建制的基本法律依据
项目代建制目前尚无适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因此目前有关部门应该在推广该项制度的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制定有关法规时应充分反映当前工程建设的基本规律,体现出各方正当权益。现在只能参考相关法律进行项目管理。
1.1.1项目代建是为政府投资提供服务的行为,因此代建制适用于《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项目代建合同属于委托类商务合同故适用《合同法》。
1.1.2代建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建设阶段业主代表。
1.2代建人的条件及其确定
1.2.1代建人基本资质条件。代建人要具备业主项目管理所需技能、信息、业绩、人员的条件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1.2.2代建人不应与委托人、使用人有隶属及经济利益关系,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1.3明确委托人、代建人双方责权利关系。
1.3.1项目委托人,应是管理服务委托人,与代建人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项目使用人与代建人无权利义务关系。
代建人的责任目标与责任期。代建人的责任目标与责任期有关。责任期又决定与代建人工作介入的开始时间和工作的结束时间。关于代建人工作的开始时间当前有项目立项后介入,完成初设后介入,完成施工图设计才介入三种情况。关于结束时间则是完成竣工验收、通过财务决算及审计、工程保修期终止。三种不同的工作开始时间,代建人的职责范围是有区别的,因此,责任期及具体的“三控”责任目标应有明晰的界定。
1.3.2代建人履行建设阶段业主职责应有的权利:
工程承发包决定权、设备物资采购决定权、资金使用决定权、工程变更核定权等。
1.4 明确代建人的责、权、利。
任何制度都要明确参与各方的责、权、利关系,严格区分委托人和代建人的责任,明确代建人的取费及收益计算办法以及对代建人风险损益的补偿方式。 这些关系的明确应在合同相应的条款中明确,权利没有监督机制就会产生腐败,代建制也是如此,因此代建人要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其他行政人员的监督。以往采用的“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建设体制性弊端经常滋生的腐败和对财政资金的侵害, 而推行的代建制会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
1.5如何评价代建制的成果
1.5.1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检查,按签订的合同条款及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定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1.5.2对工程投资的检查,主要是进行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按代建合同投资控制目标和范围与责任办理财务决算与相应的财务审计。
1.5.3负责完成工程保修期责任,并提交相应保修证明、工程移交凭证。
1.5.4对代建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据以对代建人进行合同约定的奖罚。
2、 项目管理和代建制的关系
工程管理要为业主提供项目管理服务,就要深入了解和研究业主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要求。专业项目管理服务是业主项目管理职能职权的转移和延伸,故能纳入业主项目管理总体框架,视为业主项目管理组成部分,这样,业主虽然对外转移了部分管理职能,但仍未丧失对项目的总体控制。支撑业主项目管理总体控制和驾驭能力的是项目实施策划,在它的指导下才能组织实施和在实施中进行系统控制。这也正是业主进行项目管理的目的。业主项目管理绝非各个专业项目管理服务的简单相加。由此可以推论项目管理公司的必备条件不只是胜任业主项目管理中某些部分的服务,而在于能否具备项目实施策划和组织其实施及控制的能力。
对照业主项目管理,代建制其时间周期不及项目决策及项目运营准备;其管理范围只限工程建设;代建人的职权又不及项目业主。因此,从切实保证政府投资项目效益来说代建制尚有缺陷。就算政府投资项目没有融资职能,但它仍应与项目决策负责制、运营准备责任制相结合,才能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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