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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制源起及其特殊文件框架设计的法律思考

2006/5/30 11:11:57 |  1759次阅读 |  来源: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近年,在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领域,一种新兴的工程管理方式正引起业界的关注。这就是厦门、北京、深圳、上海、宁波等城市在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中试行的代建制模式。2004年7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认真研究分析这种工程管理方式,对促进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1代建制源起、发展(不同地方模式)及性质
1.1以厦门、北京为代表的政府投资代建制模式(简称北京模式)
代建制模式源于厦门。从1993年开始,厦门市在深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针对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管理中“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弊端,以及由此导致的工程项目难以依法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低下和贪污腐败等问题,通过采用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将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给一些有实力的专业公司,由这些公司代替业主对项目实施建设,并在改革中不断对这种方法加以完善,逐步发展成为了现在的项目代建制度。2001年7月,厦门市开始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上全面实施项目代建制,制定了《厦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开始在土建投资总额1500万元以上的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公益性工程项目中实施项目代建制度,制定了《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2002年5月24日,《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发布并实施,规定凡建安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且市财政性资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建设项目,都应实行代建制。
从2002年起,北京市发改委在回龙观医院、残疾人职业培训和体育锻炼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项目中实行了代建制试点,并取得良好效果。2004年3月1日,北京市发布《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要求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2002年国家有关部门组织了“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课题研究。
2003年下半年,贵州省政府投资工程领域开始推行“代建制”,贵州省建设厅起草了《贵州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贵州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起草说明》、《贵州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协议》(示范文本)并报省政府。省政府已批准成立“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中心”。
2003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性通过《投资体制改革方案》,规定要在全国范围内力推“代建制”,“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实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2004年江苏重点实施10项重大社会事业项目,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已拟定《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将选择其中若干重大项目进行试点。
浙江省本届政府提出“确保新建高速公路1000公里、力争新建高速公路1200公里”,同时完成沪杭南、杭宁、杭金街等已有高速公路拓宽改造的高速公路建设目标。为顺利完成建设目标,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也有实行项目代建制的考虑。
另外,山东、云南、四川、重庆等省市也表示或决定要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推行代建制。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则以官方文件明确认可了代建制管理模式。
1.2以上海为代表的代建制模式(简称上海模式)
如上所述,代建制源于政府投资项目。在上海实行代建制过程中,代建制有了新的发展。2001年底,上海开始在高速公路建设中强制实行代建制,后被广泛推广到其他市政工程建设中。上海市市政局发布了《关于本市市政行业开展代建制(工程建设管理)试点方案》。大连路越江隧道、北环高速公路、沪阂高架道路二期工程、沪青平高速公路(西段)工程、沪芦高速公路、嘉金高速公路等均是实行了代建制模式。在上海代建制模式中,代建制已不局限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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