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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制应首推竞争选择代建单位模式(2)

2006/4/24 11:51:08 |  1854次阅读 |  来源: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方便协调建设中的各种问题,政府易于管理。缺点是代建单位由政府设立,难以承担独立经济责任,难以通过合同管理方式对其行为进行制约,一旦出现“三超”问题,无法通过处罚代建单位挽回损失。由于业务处于相对垄断地位,且人员工资出自财政,代建单位将会缺乏提供优质管理服务的压力及动力,不利于代建事业的长久发展。

  我国代建制操作模式选择

  合理的代建模式是能充分发挥竞争优势及形成多方制衡格局的模式,代建单位向投资人负责的竞争选择代建单位模式基本符合这一标准。通过竞争机制选择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享有项目法人权力的同时以自有资产承担经济责任,使用单位、投资人及监理、财政、监察等单位对代建单位行为进行监督,该模式可形成有效的制约激励机制。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是一项持续、繁复的工作,因此有必要改变目前由发改委作为投资人进行监管的做法,应设立专业化、非赢利的专门机构,作为投资人代表行使代建投资管理的职能。

  由于目前我国建筑业市场已经比较发达,只要建设项目规模达到代建适用范围水平,且能提供合理管理费,自然会吸引到优秀的项目管理公司加入到代建市场。因此,影响代建模式选择的因素是项目建设规模,而不应是地区发展水平。

  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司长杨庆蔚在2006年1月“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等建设实施方式改革高层论坛”上透露,截至目前,在4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省会城市中,已有32个开展代建制工作,占68%;2个省、市拟开展代建制工作,占4%;13个省、区、市尚未开展代建制,占28%。此外,一些地级市也已引入代建制,如贵州省贵阳市和安顺市、云南省玉溪市和昆明市等。

  采取代建制等新的建设实施方式,选择具有较高管理水平的代建单位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并对其管理绩效进行考评,不仅可以直接提升实施单位的管理能力,也可以为建立有效的监督与激励机制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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