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现行管理模式进行改进
1、什么是项目和项目管理
项目是在一时间一定的预算范围内,需达到预定质量要求的一项一次性任务,它可以是建造一栋大楼,一座工厂或一座大水坝,也可以是解决某个研究的课题。
什么是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是在一个确定的时间范围内,为了完成一个既定的目标,并通过特殊形式的临时性组织运行机制,通过有效的计划、组织、领导与控制充分利用既定有限资源的一种系统管理方法。项目管理的最简单形式是一系列遵循次序的活动,也就是项目管理的程序。无论什么环境下,这个程序都是固定不变的,这个程序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阶段:一是项目界定阶段;二是项目计划阶段;三是项目执行阶段;四是项目移交阶段;五是项目总结阶段。
2、通过各种政策的制订、各种文件的下发,初步形成一个管理的模式,多数是采用行政手段。通过一些制度的建立,如公告制、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等。使项目管理逐步走向社会化、市场化的管理模式,但真正要走上这条道路,在管理上必需走上规范的道路,要按规范的程序来操作。
3、根据部立项目的管理办法,每个土地整理项目都经过可行性研究、报批立项、规划设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这一程序操作实施的,这一程序与规范的管理相比还差一个交接阶段,因此,在新的管理模式中就必须再增加这一项内容。
四、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模式的建立
五、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模式的阐述
1、界定阶段
项目的界定直接影响项目是否能够实施,因此在界定时一定要把工作做细。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做:
(1)要求统一思想,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着重分析:一是要不要整理;二是整理的范围;三是有哪些重点难点的问题需要解决。
(2)提出申请,到有关部门了解整理区是否符合各种规划。
(3)划定项目区范围,对项目区进行土地利用现状测绘,统计整理区各地类面积,明确土地使用权属。土地测量单位的选择应实行招投标制、合同制。
(4)项目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做好衔接工作,防止界定的项目区土地被移作他用。
2、计划阶段
计划阶段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可行性研究完成项目的立项。为达到这个目标,需要做好大量的工作。
(1)要对项目管理者进行构思确立,因为每个项目区地理位置的不同性,决定了项目区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人员的不同,因管理机构的选择性使项目管理者构成发生变化,因此,对每个项目的建设管理者要进行选择(主要指监理单位的选择和随项目区所辖的乡、村变化而对管理者进行的选择)确立。
(2)要做好前期政策处理工作,因项目实施内容与政策处理关系密切,若政策处理得好,实施内容能按计划完成,若政策处理不好,则计划会落空,因此,政策处理能否到位,将直接影响项目能否可行,直接影响施工的进度。政策处理的工作可以按以下原则分工:项目区本村范围内的政策处理由村一级组织负责;涉及到村与村之间的矛盾由乡(镇)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到乡(镇)与乡(镇)之间的矛盾由国土资源局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到项目建设确实需要拆迁补偿和损坏赔偿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制订统一的政策和具体的标准,由村一级申报,经乡(镇)一级审查,县级国土部门认定,按政策和标准给予补偿。
(3)专业内容的筹备工作分为以下六个方面:
①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村里的要求,通过乡一级政府确认,按土地利用的现状,通过土地的勘察、测量,计算出土地利用分类面积,为可研编制提供依据,落实编制人员或单位,编制出可行性方案,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邀请有关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确定项目的立项与否。
②项目确立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申报的程序负责申报立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实行公告制以增加项目建设的社会透明度,也可增强群众监督的力度,避免暗箱操作。
③由实施管理者通过招投标选择规划设计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规划设计,在规划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该项目涉及的每个行政村的具体情况和地形地貌特征,将规划设计返回到各村进行讨论修改,确定后进行投资预算,分解到以村为单位,并根据规划和预算,由乡(镇)组织,按标段标的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经过招投标管理机构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标的在30万元以下的可选择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参加投标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报名单位的资质。标段以行政村为单位。
④由项目实施管理者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工程监理单位,并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理。
⑤加强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编制规范标准的合同文本格式,签订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条款,由项目实施管理者与测绘部门签订测绘合同;与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设计合同;与监理单位签订负责项目的建设监理合同。由项目实施管理者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⑥加强权属的管理:各村根据土地整理区的范围,按权属面积登记造册,并作为权属管理的依据,整理后有权属变更的,在行政村范围内的相对变更(指集体土地)由村级组织负责调整,涉及到插花地需在村与村之间调整的,由乡(镇)负责协调,涉及到乡(镇)与乡(镇)之间需要调整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调整。以确保所有权或使用权者的利益,防止产生因土地整理而引起的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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