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4日,中兴在深圳提交反垄断诉讼,指控Vringo在专利许可拒绝遵守FRAND原则所以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中兴的起诉状引用了Vringo的保密信息。Vringo一开始并不知道深圳的这个诉讼,直到2014年6月26日才从深圳法院拿到中兴的起诉状和相关资料。
2014年4月10日,中兴向欧盟委员会对Vringo提出发垄断的指控。
2014年5月15日,Vringo收到欧盟委员会的相关文件,需要在2014年6月17日之前答复。此时,Vringo还不知道自己在深圳被告了。所以Vringo在2014年6月4日发函给中兴要求中兴给一个豁免(“waiver”),允许Vringo在答复欧盟委员会时可以使用谈判中的保密信息。Vringo在答复截止日期之前没有收到中兴的回复,所以受保密协议的约束,Vringo在它的答复文书中抹去了相关的保密信息。
2014年6月24日,中兴回函,提出同意豁免的两个条件:(1)双方互给豁免。(2)豁免的保密信息必须和中兴给欧盟委员会的指控直接相关。地方法院认为,由此可以推理中兴承认保密协议的有效性。
2015年1月13日,Vringo收到中国发改委的信件,说发改委已经启动对Vringo的反垄断调查。中兴在本案取证过程中承认自己2014年4月把Vringo在2013年12月10日做的演示稿交给了发改委。
同时,2014年7月2日,Vringo在地方法院提出诉讼,指控中兴违反保密协议。第二天马上又提交法院动议,要求法院下达临时禁令。2014年7月7日,地方法院颁布临时禁令,禁止中兴使用、引用或泄露保密信息。2014年8月13日,Vringo修改了起诉状,增加了欺诈性引诱(Vringo透露保密信息)、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隐含合约条款,和不公平竞争的诉求。
2015年2月5日,中兴在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起诉Vringo,指控Vringo违反了诚实信用进行谈判,或根据FRAND原则许可标准必要专利的合同义务。特拉华州联邦法院从方便、有效、一致和公平角度考虑,把案件转到了纽约州南区联邦地方法院,进行两案合审。
在诉讼过程中, 地方法院认为中兴积极抵制提供文件和其他取证请求。因为郭先生批准了中兴的“用战争制造和平(use war to make peace)”的策略,所以Vringo要求对郭先生询问取证。地方法院认为中兴故意拖延,开始辩称郭先生是公司高管,对本案案情不了解,所以没有必要被询问取证。Vringo被迫提交法庭动议请求地方法院命令郭先生来纽约接受询问取证。2015年7月24日,地方法院批准了Vringo的请求。
2015年8月5日,中兴提交法庭动议,第一次披露美国联邦政府正在针对中兴是否有非法贩卖来源于美国的设备到伊朗进行刑事调查,导致郭先生有可能一入境就会被拘留或逮捕,所以请求法庭重新衡量之前批准Vringo的法庭动议的决定。中兴还提出,如果地方法院强行要求郭先生来美国接受询问取证的话,中兴会被迫不遵守地方法院的命令而接受制裁。
地方法院认为,鉴于中兴之前的缺乏坦诚和故意拖延的表现,法院虽有自由裁量权但是不会对中兴做有利的裁决。所以,地方法院在2015年8月11日拒绝了中兴的法庭动议。2015年8月12日,地方法院颁布了前面提到的修改后的判决意见书。
由于中兴没有遵守地方法院的取证命令,2015年9月8日,Vringo提交法律动议,要求法院直接判中兴败诉,并且赔偿Vringo的律师费。2015年12月9日,Vringo宣布和中兴达成全球和解,中兴同意支付Vrin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