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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朋友圈”发声不可僭越法律红线

2015/12/25 9:24:07 |  2739次阅读 |  来源:法制网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月,刘某先后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陈某的照片,并附以侮辱、诽谤性的文字。陈某认为自己的身心受到了伤害,将刘某诉至怀柔区法院。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辩称,陈某所述部分属实,但“在发布完几个小时后就将其删除了,而且我的微信朋友圈里也就只有十几个人”。

  “有些人认为,微信朋友圈是私密的,都是互相认识的人;有些人认为,自己在朋友圈发布信息并没有对社会公开;还有人认为,双方朋友圈没有什么交集。这些想法其实都错了。”朱巍说,微信朋友圈并不因它表面上的私密性而不具备自媒体的性质。

  朱巍说,一个人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内容,可能通过朋友、朋友的朋友形成放射性地扩散。“新媒体出现后,每个人工作的触角和空间在互联网上进一步延伸。消息发布后,传播具有不可控性”。

  朱巍说,职场的自媒体朋友圈不仅是分享、表达的平台,实际上反映出一个人在单位的受关注度、与同事的亲密度、亲和力、影响力等,点赞、转发都可以看成职场关系的延伸。

  朱巍告诉记者,在职场“朋友圈”内发布信息,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于人格权纠纷。

  “比如同事的照片、点对点的交流后被截图传到网络上,这些可能涉及侵犯隐私权。”朱巍说,同事、同行之间的职场自媒体“朋友圈”,还可能涉及人格的其他方面——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同时,也可能涉及侵犯版权、侵犯商业秘密等问题。另外,在工作中拍的照片,个人之间的“恶搞”、玩笑,可能会被其他人误解,也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自媒体平台发言需审慎

  吴成臣和朱巍都认为,微信是网络信息交流平台,在信息传播与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盖面广等特点。相较于一般名誉侵权,网络名誉侵权的侵权言论散播的范围不一定更加广泛,但影响以及伤害程度会更深。

  至于原因,吴成臣和朱巍的分析也很相似:在职场“朋友圈”中,都是有密切联系的人。这样一来,传播的受众会是与涉事双方有关、相近的人,信息传播的速度、广度、深度以及效果也会不同于一般的信息传播。信息在熟人之间会加速传播,也易取得熟人的信任,影响也会广泛、深刻,造成的侵害后果自然也会更为严重。

  因此,朱巍认为,每个人在自媒体上发布信息时要承担谨慎义务。“粉丝”量越大的用户,他们的社会影响力越大,谨慎义务也就越高。另外,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时,发布者的身份不同,义务也不同,职业身份是需要注意的身份之一。比如,有些微博用户是加注职业身份认证。这时,自媒体发布者的义务就更多一层,不能让公众混淆表达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不能借用单位的影响力。

  吴成臣也认为,微博微信用户在发布职场信息时,应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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