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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公司法对股东人数有所要求,但并未明确是直接股东还是间接股东,所以,以有限合伙的形式作为直接股东,普通投资人作为LP(有限合伙人)享受收益,领投人作为GP(普通合伙人),负责项目尽职调查、估值、定价、风控,与公司法不违背,但如果众筹投资人旨在通过资本市场实现退出,那么这种模式就要变更,因为相关规定明确指出计算方式是直接股东+间接股东,我们叫数人头,势必有一部分小股东要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先行退出。”何德文说。
与此同时,无论是委托持股还是持股平台,尽管均认可匿名众筹投资人的收益权,但其参与众筹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将被削弱,“这就涉及到大量的众筹股东与众筹公司创业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从企业角度讲,如果大量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的管理成本势必增加,效率低下,但从股东角度讲,有些很有意愿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有些只看重收益,诉求又不一样。”何德文说。
最近,罗贤有做了一个针对500位投资人的调研,其中一个题目就是“对于众筹项目你更加关注的是什么”,选项包括“收益分红、项目经营规划和财务规划、项目信息透明度”,罗贤有惊讶的发现,这三个选项的最终选择结果几乎是持平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或大部分投资者只看重最终拿了多少收益,而是更愿意参与到众筹的公司中。
当一个众筹项目完成后,就要进行工商资料变更,即便是以有限合伙的形式作为直接股东,有限合伙也需要进行工商登记,“这就涉及到区域多人次登记的问题,在深圳工商局,尚可以通过网上申报,但很多地方的工商局没有实现网上申报和办理手续,必须本人拿身份证去办理,非常麻烦。”罗贤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