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侵犯著作权(主要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移除侵权信息,就算著作权人没有发出过通知,也应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从标准的严厉性程度来看,该原则并非远高于一般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认定标准。相反,在实际判例中,必须要符合如下的标准:用户上传的内容或被链接的内容的侵权性质,已经非常明显,像一面鲜亮色红旗,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又能够看到这些内容,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当然不能采取不闻不问、视而不见的“鸵鸟政策”,就如同将头埋入泥土之中一样,放任侵权内容的传播。
“红旗原则”的判例
Dr.2还是举“土豆网”的例子吧,上文提到的土豆网曾经依靠“港湾原则”赢得两次诉讼,但在2012年的一次诉讼中,无法再次如愿驶入避风港。
美食类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由央视摄制,2012年5月开播后引发强烈社会反响。央视国际随后发现土豆网在节目播出期间未经许可提供在线点播服务,并于2012年8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及为调查取证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3年12月31日作出判决)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土豆网未经授权于作品热播期内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点播服务,是典型的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虽然土豆网再次辩称:其只是提供存储空间服务,涉案作品系网友上传,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有关实际上传者的信息属于其可以自行掌控和管理范围之内,理应由其举证,但由于其自行删除原始数据导致该事实无法查明,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
据此判决全土豆公司赔偿央视网络公司经济损失24万元,合理费用8000元。即使从显而易见的事实中,我们也能做出判断,如果你的客户盗版上传了一个老节目,点击率比较低,那你没有发现也算“情有可原”。但是“舌尖”热播,显然是视频行业从业人员都知道的事实,而且即使真的是由网友进行上传的话(且不管该神通广大的网友如何第一时间就能获得高清版,可以同步播出),但是由于点击率飙升,排名前几位,并为该网站获得了很多的流量,而做为土豆网,你有技术团队和数据引擎,一定已经发现了这个情况。因此你显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个侵权的事实,无法视而不见,也无法自圆其说。
微信公号盗版为什么不能适用于“港湾原则”?
答:一句话,因为它并非是第三方平台,一切都是你自己干的!
网络里层出不穷的著作权侵权也同样出现在微信公号里。有的文章没有经过原作者同意,稍加改动或原封不动地出现在某些微信公众账号里,这些文章抹去来源和原作者,摇身变成该微信号的原创文章供读者阅读,吸引关注。我们先来看一个判例。
今年9月3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广东首例微信侵权纠纷案进行判决,认定被告中山暴风科技微信公众号的擅自转载行为侵犯了原告中山商房网的著作权,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结合该判例来分析一下:
1、只有平台方才有可能符合“港湾原则”的适用主体,但是所有微信公号上的文章并不会有任何第三方进行上传,都是你自己或者你的团队做的,那就说明你们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载文章的版权方(简单百度就能发现,你不愿意做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而这恰恰符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