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野蛮生长过程中,鱼龙混杂,对其中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给予坚决打击,维护既有规则的稳定性、严肃性。例如,对P2P平台非法吸收客户资金“跑路”的问题,应当适用诈骗罪的条款严格追究“跑路”者的刑事责任,以示警戒,并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但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也衬托了某些监管规则的滞后与疏漏,我们应认真反思我国相关金融监管规则的正当性,及时调整不合时宜的规定。
如果一味要求互联网金融适应既有规则,那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很难持续。值得庆幸的是,我国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采取了较为包容的态度。2014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这是互联网金融首度写入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这个在国外不存在的概念获得了中国官方的正式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也刊文指出,我们既要包容失误,同时也要防范风险,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尊重市场,呵护创新,另一方面要严守“底线思维”,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姑息以互联网金额哦那个名义实施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决不允许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两条“底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而互联网金融是新兴的富有活力的业态,是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体现普惠的内在价值和理念。互联网金融有助于解决传统金融长期解决不了的服务小微企业、普通个体的问题,其与传统金融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应当获得足够的尊重与呵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既有规则的合理性,修改不合理的规则,使既有规则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二)调整既有规则,建立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1.专门立规监管,防范风险
2013年,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各种商业模式层出不穷,令人眼花缭乱,监管层出于保护创新的立场,在没有看清楚之前“先让子弹飞一会儿”。进入2014年,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在2014年“两会”上,来自金融界的政协委员几乎人手一份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提案,内容涉及互联网金融的产业政策、监管模式、监管尺度等。
鉴于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将其纳入监管框架是必然之举。但由于互联网金融是相对独立于传统金融的业态,其监管规则也应当独立于传统金融监管规则。“一行三会”等监管机构有必要立足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专门立规监管,以防范风险。
2.打破分业监管,成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实施行为监管
英国经济学家泰勒(Taylor)提出的“双峰”理论(twin peaks)认为,监管应着重于两大目标:确保系统稳定(审慎监管)和保障消费者权益(行为监管)。根据该理论,审慎监管对有可能危害金融安全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和处罚,行为监管则着眼于保护购买或投资金融产品的消费者。与审慎监管关注金融机构的安全和健康发展不同,行为监管的任务是保持市场的公正和透明,监督金融机构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行为,维持金融消费者信心。
“行为监管”是一个较为新颖的概念,至今尚未有明确定义。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面对此次金融危机中金融机构在产品销售过程中给广大民众造成的伤害,国际社会开始反思,如何强化以保障金融消费者为核心要义的行为监管。国际组织、部分国家和地区实施了一系列重要改革,引起广泛关注。2011年2月,英国发布了金融改革白皮书,决定建立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接管消费者保护职能,这是全球首例将行为监管职责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