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需,就借几天用于应急,这种情况下,借款利率即使达到年化利率100%,借款人实际支出的利息也是有限的、可以承受的,监管部门完全没有必要对这种借贷双方共赢的活动进行干预。
其次,在现行监管规则下,互联网金融平台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不仅可能存在民事上的侵权行为,还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这对于保护企业的创新是极为不利的。
最后,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新兴的业态,现行监管规则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不健全。例如,目前对于网络融资平台,在资金监管、借贷双方信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业务范围等方面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对于平台的健康发展、个人投资者利益保护均是不利的。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亟待加强保护
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更易受到侵犯,主要体现为:
一是互联网信息安全引发的权益保护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无法现场确认各方合法身份,个人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存在可能被非法盗取、篡改、非法买卖以及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
二是金融产品提供方的不规范劝诱行为通过互联网传播易于误导更多的金融消费者。不规范劝诱最主要的表现就是不当销售,通常是在推销产品时夸大宣传产品的收益,回避产品的风险。一些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推出自己的金融产品时,为了争取客户、抢占市场,采取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的方式向金融消费者推销自己的产品,在单纯追求商业利益的过程中,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例如,余额宝等各种“宝类”产品在推出时均大幅宣传自己的收益率,而产品实际存在的风险被有意回避,这导致很多投资者在并不清楚风险的情况下购买了这些产品。
三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产生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例如,网络融资资金挪用、网络货币贬值或其交易商操纵价格及其发行人破产等,都会导致金融消费者的资金损失。尤其是P2P网络贷款平台频繁“跑路”,使平台上的金融消费者蒙受损失。
(四)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可能对金融安全造成影响
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上仍然是金融活动,有效控制其风险极其重要。但在当前,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应的监管滞后,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尚未得到规制,亟待相关部门引起重视。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互联网的特性可能使互联网金融产生新的系统性风险。在互联网普及的情况下,一旦产生金融风险,传播的可能性增加,传播的速度更快、范围更广,交叉传染性更强。
二是互联网金融对资金技术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开放式的网络通讯系统,欠安全的TCP/IP协议,不完善的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以及电脑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网络金融诈骗等,极易引起金融消费者的资金损失。
三是互联网金融加大了反洗钱工作难度。反洗钱工作对维护一国金融安全乃至国家、社会的稳定都十分重要,现行监管规则也都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但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背景下,反洗钱工作面临的难度更大了。在互联网金融条件下,交易主体通过网络完成支付交易,资金流动难以监控,为洗钱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可乘之机。实践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用户和交易的审查不是十分严格,买卖双方只需在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通过虚假商品交易,便可将非法资金“合法”转移。
三、应调整相关规则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一)新商业模式适应既有规则,还是既有规则适应新商业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对现行监管规则产生了强烈冲击。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是,应当是新商业模式适应既有规则,还是既有规则适应新商业模式?笔者以为,这个问题应当一分为二地看待。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目前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