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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与现行监管规则

2014/6/22 20:10:05 |  3078次阅读 |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一、互联网金融是一个相对独立于传统金融的业态

关于互联网金融,众说纷纭,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称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这种界定比较超前,目前附和者寥寥,但其可贵之处在于,创新性地预判互联网金融将对传统金融产生颠覆作用。

互联网金融是否能对传统金融产生颠覆作用,目前难以判断,但互联网金融成为一个相对独立于传统金融的业态,将成为不争的事实。笔者以为,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思维、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活动。其中,金融是本质,互联网技术是手段,而互联网思维是理念核心。互联网思维追求用户体验,体现公平、民主、平等、便捷的主旨。在我国,互联网金融是自下而上的一股民主力量,是当前金融体系的一个有益补充,对破除传统金融的垄断、推动金融改革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事实上,官方的表态已经表明,互联网金融已成为金融业下面的一个独立业态。央行2013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作为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具有透明度高、参与广泛、中间成本低、支付便捷、信用数据更为丰富和信息处理效率更高等优势;互联网金融业在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之间提供了有别于传统银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新渠道,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是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值得注意的是,该报告明确使用了“互联网金融业”这个概念。《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府〔2014〕23号)》也明确规定,要加快构建互联网金融创新集聚区,形成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良性互动、共生发展的新格局。从该表述中,我们也可以解读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是相对独立的两种业态。
二、互联网金融对现行监管规则的挑战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建立,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金融活动,与之有相融之处,但因其为创新事物,难免对现行金融监管规则构成挑战。这种挑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业监管体制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趋势

互联网介入金融以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得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强,原来分业监管模式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以备受市场关注的余额宝为例,支付宝沉淀资金系第三方支付业务,归口央行监管;客户将钱转入余额宝实际上是购买天弘货币基金,应归口证监会监管;天弘货币基金的绝大部分款项以一般协议存款形式回到银行,前段时间热议的提前支取是否应当缴纳罚息的问题又归口银监会监管。可见,阿里巴巴这个互联网企业所设计的金融产品相当复杂,对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一方面,一个产品由多个监管部门监管,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不同监管部门各自从自己的视角进行监管,容易使监管存在漏洞、留有死角,不利于防范金融风险。

(二)基于传统金融制定的现行监管规则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相对独立于传统金融的业态,基于传统金融制定的现行监管规则显然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种不适应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由于技术往往领先于监管,现行金融监管规则基于传统金融业务而制定,无法预判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态势,造成既有的法律法规中有些规定无法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例如,按照目前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与当前P2P的发展格格不入。实践中,有些借款人为解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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