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表示“非常遗憾”,并在第一时间发布了致全体互联网用户公开信,称尊重高院的判决结果,但也同时表示,用户电脑的软件工具选择权和使用权本应由用户自己做主,360扣扣保镖作为第三方工具,虽然不是最完美的,但“坚守用户至上”是创业公司争取生存权的必然选择。
腾讯则在判决后称,互联网安全软件是新兴领域,用户与软件商信息严重不对称,滥用技术侵害用户与同业权益的现象频发,违规成本比较低,不正当竞争现象比较严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二审判决,划清了互联网合法竞争的边界,有利于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业内普遍认为,昨日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终审判决,有助于防止一些互联网企业在未来的竞争中再采取类似的不正当手段,提高这些企业搞营销大战的成本,对整个中国互联网的公平与透明都有风向标的意义。
事实上,在去年12月3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互联网终端安全服务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下称《公约》)里,也已经开始对安全类软件的正当行为做出了规范,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明确界定。
在“禁止恶意行为”的相关章节中,《公约》明确提出,恶意排斥、恶意拦截、差别对待,都在禁止之列。其中,禁止恶意排斥包括不得“故意给其他合法产品设置障碍”;禁止恶意拦截是指不得“欺骗、误导或强迫用户修改默认设置,或强行修改用户设置”,妨碍其他合法产品;禁止差别对待,是指不得滥用安全软件的功能,干扰或破坏与之有竞争的其他企业的终端软件服务。外界预计,这或对互联网企业之间围绕安全领域的恶性竞争有所约束。
而在昨日的判决书中,最高院也指出,互联网行业鼓励自由竞争和创新,但这并不等于互联网领域是一个可以为所欲为的法外空间。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明确的市场竞争规则作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