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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瓶装饮用水标准5年未按国家要求修订

2013/4/23 10:35:30 |  3231次阅读 |  来源:东方早报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就是处理砷,尤其是低浓度砷,按现行活性炭、沙滤等一般工艺处理不掉,得用专业化设备、工艺,但成本贵。”

2008年,国家标准委两次就《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发布修改单,要求更改部分指标。但当时,浙江的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标并未跟进修订,总砷要求依然为≤0.05,镉≤0.01,没有溴酸盐指标要求,均比国标宽松。

据了解,国家标准委发布修改单,是因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06年12月发布后,2004年开始实施的《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部分指标已不相符,所以要改。浙江地标没有马上改,是因为2009年2月发布、2009年6月起实施的新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考虑到地标修改要经历立项、审批、评审、公示等流程,省质监局没有启动修订,而是形成材料,于2009年移交卫生部门。

修订预计年内完成

不过,在国家标准委修改单发布后,质监部门于2009年一季度修改了《浙江省饮用天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根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检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之一是国家、省质监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检验方法或质量评价规则。

《浙江省饮用天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显示,其检测依据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瓶装饮用纯净水》等国标,以及浙江2005年版的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标,判定总则之一是: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浙江省质监局人士表示,《饮用天然水评价规则》适用于省内该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去年,浙江对全省饮用水生产企业抽查500余批次,依据《评价规则》,约有10%的企业未达标,未达标项目基本是微生物指标,“不过,这些企业并不是不知道国标调整,而是自身质量管理、工艺控制的问题。”

接受记者采访时,浙江省卫生厅食安处人士表示,浙江省瓶装饮用天然水的地方标准(DB33/383-2005)目前已处于修订程序,预计年底前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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