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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奇虎360起诉腾讯

2012/4/18 9:30:47 |  4692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奇虎360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于4月18日(今日)公开审理的“。中国互联网第一大安全厂商奇虎360公司针对腾讯公司在3Q大战期间滥用其即时通讯工具QQ的市场支配地位、强制用户卸载已安装的360软件,提起反垄断诉讼,并索赔达1.5亿元人民币。

奇虎360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周鸿祎在论坛上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禁止限制交易的行为,同时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进行搭售。360公司认为,腾讯公司在3Q期间的“二选一”行为是限制交易行为,是典型的严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该行为导致360公司大量的用户流失,使360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360公司提出索赔1.5亿元的金额。同时,360公司认为腾讯公司大量模仿互联网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再通过《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搭售行为,对整个行业形成了巨大的伤害。

  法学院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史际春教授认为,腾讯的行为十分符合反垄断法中对“垄断行为”的定义,“垄断不违法,但不能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巡视员李国斌也指出,中国允许互联网创新时犯错,但是不允许不发展。互联网本身是最具创新能力的行业,互联网的发展,由于其开放性、安全、个人隐私等一系列问题不可忽略。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姜天波表示,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反垄断法》的目标之一,在反垄断规制过程中,消费者利益永远是永恒的话题。在国外的反垄断案件中,消费者利益的考量也是他们在执法案件中进行考量的关键因素。他呼吁监管部门、互联网企业和社会各界重视用户的利益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袁杰表示,互联网产业是不断发展的,无论如何管理、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其核心是要让互联网企业健康发展,而发展的原动力是创新。因此,一定要保护创新。企业作为主体,是发展的基础性因素。国家在立法和制定反垄断法的过程中都要考虑这一基础因素,要使企业、行业发展、使创新有动力、同时保护企业的权益。

  作为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免费安全服务提供商,奇虎360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周鸿祎在论坛中表示,360一直以来重视保护用户的选择权和知情权,通过商业模式创新、技术和产品创新改变了互联网,开创了互联网多个第一。

  周鸿祎指出,近十年西方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正是得益于反垄断执法,只有打破互联网垄断,才会有创新空间,才会有互联网的进步,才会建立起健康的产业链。他希望中国的互联网行业充满竞争,有利于创业者的技术和产品创新。

  周鸿祎表示,360在创业和不断创新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困惑:第一,360查杀流氓软件、打击木马等,有利于用户,但断了其他厂商的财路,因此遭遇到各方的打压。第二、当前互联网行业创新不足,抄袭成风。第三、垄断势力依靠强行捆绑进行推广,创新空间遭到压制。

  360公司总裁齐向东说:“我们提起针对腾讯的反垄断诉讼,希望通过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讨论,以及司法机构对这个案例的判决,建立一个公平竞争、有利于创新的互联网环境。”

  IT业资深分析师王一江表示,有业内人士戏称腾讯利用其巨大的用户优势,采取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手段为“野蛮模式”。他的核心是利用用户优势,进行不公平竞争。目前腾讯拥有超过6亿用户,借助这一优势,腾讯在业务推广时,往往采取捆绑销售、强制用户选择、“高度模仿”等做法,并无往不利。这种“野蛮模式”极大地损害了其他公司的利益,但由于国内目前缺少相关法律,腾讯饱受业内指责的行为,目前尚未受到约束。360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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