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雅虎提交报告声明重组没有得到董事会批准之后,马云在D9 论坛上直接表态,“我觉得股东大会不知道这次转让是不可能的。”根据马云阵营人士透露,早在2008年的阿里巴巴董事会上就涉及此事,但未实际发生,直至2009年才正式提出。
“马云几次提出,杨致远和孙正义都没有给出明确答复,也没说反对,都在回避。”上述人士甚至表示。
但是杨孙二人也并非完全回避,他们私下都提出了另一个更属意的“协议控制”方案(“VIE”模式),即成立纯内资的企业获取运营牌照,用外资公司通过相关协议(而不是股权)实际控制内资公司。
但这个方式被马云以不符合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要求拒绝,他以另两位股东“不作为”为由,决定独自“把这件事情推进下去”。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必须符合被转让公司的公司章程,提供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谢向阳律师说,在正常的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转让必须有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作为转让方,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名。因此,股东必须有“态度”。
出于避税的考虑,这次股权转让可能放在海外进行。开曼群岛属于离岸群岛,对于公司信息保护严格,目前并不清楚转让合同的确切内容,也无法确知是否获得了来自雅虎和软银方面董事的签字认可,以及是否存在一份大部分董事达成一致的董事会决议。
若只有集团董事会主席马云一人的确认,鉴于整个阿里巴巴管理层持股比例低于雅虎和软银,这次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可能存疑。若存在雅虎和软银方面的签字同意,则其不仅知道此事,也以签字行动同意了转让,雅虎作为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半年之后才发布声明,显然存在较大的信息披露瑕疵。
在转让合同未披露的前提下,此次转让价格也有一些不明之处,首先便是3.3亿元的定性。
从附有的评估表上看,这两次出价是支付宝转让时浙江阿里巴巴作出的唯一两次对价。且这个变更,已经作为这项转让交易的一部分,按照相关中外资企业之间资
产转让的规定,报给浙江省商业厅进行前置审查,并报给工商部门备案。
“但这3.3亿元绝对不是转让价格,而是注册资本。”接近马云方面的人士一再向记者强调,浙江阿里巴巴3.3亿元的出价和其间的增资,都是出于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并不是对于支付宝这个公司的价值衡量。
而依照目前雅虎和马云正在进行的现金补偿谈判,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双方都不认可这个价格。
但若存在其他转让价格,则双方相当于在转让完成之后,才开始价格谈判。不仅时点令人费解,也存在着递交给政府的审批材料不完整、价格存在争议的问题。
与价格谈判相关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则是接盘者的实际身份。马云在不同场合都指出浙江阿里巴巴并不是他的私人公司,而是为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即必须由中国公民身份的自然人持股的公司持有ICP牌照。
但腾讯等采取类似架构的企业尚未出现股东之间的利益争执,代持利益的默契并未被破坏。而目前浙江阿里巴巴内是否代持有雅虎的利益,作为其继续分享支付宝收益的凭据,还未可知。
另有律师指出,由于马云同时作为阿里巴巴集团和浙江阿里巴巴的股东,既是本次交易的买方也是卖方,属于关联交易。按照《公司法》规定,此类关联交易涉及转移公司资产并造成公司损失的,股东负有赔偿责任。
不能协议控制?
新浪、搜狐等中国互联网企业,早年曾通过“协议控制”的模式达到海外上市的目的,这被普遍认为可以达到牌照监管和外资股东的双重要求。
“但是支付宝的情况与这些互联网企业还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