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段无法解决争议的时候,最后提交给法院,由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决。在重庆“钉子户”事件中,人们被政府野蛮拆迁行为的照片激怒了,从而把愤怒行为导向那种断水、断电、断交通的行为,而忽略了“钉子户”是否有充分依据抗拒拆迁。
当然,目前我国在行政诉讼中,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起诉,而各地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正是被视为抽象行政行为而不能起诉,这个问题确实存在。应当说,我们目前还缺少一个东西,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在拆迁的时候,如果财产所有人认为不合理,也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而不能针对抽象行政行为。当政府制定一个有关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被认为不合理,这被认为是抽象行政行为,不是针对具体的某个人,而是针对所有公民的拆迁补偿办法,法院对这种起诉一般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诉讼请求。因此,法院在拆迁案件的判决中,只是判决是否强制拆迁,并没有解决补偿是否合理,更没有去审查政府制定的补偿规定是否公平合理。所以说,法律确实有不完善的地方,将来只能通过《行政诉讼法》或其他相应的法律完善来解决这个问题。
此外,围绕拆迁问题,对于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什么是商业利益,社会各界争议较大,重庆“最牛钉子户”的所在地亦涉及此问题。
美国就有一个案子,大名鼎鼎的辉瑞制药厂要在一个小镇上建制药厂,遭到该镇居民的反对,引起很大争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康纳认为,在这个镇上建设制药厂,虽然属于商业行为,但可以提供就业机会,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0世纪20年代,美国修建帝国大厦时,很多商户要被拆掉。当时,这些商户就提出,修建帝国大厦是商业利益行为,我们私人商户也是商业利益,凭什么我们小商户要给大商户作出牺牲?后来经过讨论,还是倾向性地认为帝国大厦是当时最高的建筑,代表美国的形象,从这一点上,也可以理解为公共利益。这就是说,从美国历史上发生的情况看,这个问题也是非常复杂的。
我们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最初是想采取列举的办法,但后来还是没有列举。因为一旦列举,等于作茧自缚。这个问题很难一概而论,不能说只要具有营利性质,就一律认为是商业利益。
《物权法》实施以后,也不是所有的问题就都彻底解决了,因为 《物权法》并没有列举哪些是公共利益,哪些是商业利益。当然,这起事件给我们最大的意义,就是提醒我们,《物权法》颁布施行之后,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还需要相关法律予以完善。目前,法院在拆迁案件的判决中,只是判决是否强制拆迁,并没有解决补偿是否合理,更没有去审查政府制定的补偿规定是否公平合理。
总之,我对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的观点,并不像舆论主流一样,一边倒地偏向当事人。这也引来了网上无数的批评,有的说我坐在开发商一边,有的说只有把我下放到农村,才会让我变成人民的法学家。后来我开玩笑说,我在这个事件中,受到了“吴敬琏式的攻击”,吴敬琏教授就老被舆论误解为替富人、替权贵说话。对于“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吴苹一家拒绝拆迁的理由是政府提出的 “拆迁涉及公共利益”的说法不能成立。我想这就有问题了,难道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决定的,而是由法院决定的。
我想,该保护的也保护了,当事人该申诉的也申诉了,救济手段已经穷尽,那么,对法院已经下达裁定,就要按法院裁定执行,最终还是要有公权力的行使。如果法院已作裁决,就要执行的,要尊重法院,抵制或不服从是不行,除非法院撤销裁决,在世界任何国家,法院的最后判决和裁决都是不可动摇的,这是最高权威,否则就不是法治社会了。
只向真理低头
我自己认为,我从划右派到后来出来工作,后来又被免职,我的一生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