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宣扬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哪种表述都是首先肯定公民的财产权。没有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严格说来算不上一部好的宪法。从这个角度来说,应该说宪法本身必然保护私人财产权。
民法里面,当然也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实际上,民法从产生之初,就以保护财产权为主,无论罗马法还是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都是如此。
那么这么做,有没有保护人身权呢?后来民法学界就有争论,民法到底是保护人身权还是财产权?有的学者说,应该先保护人身权;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应该先保护财产权,人身权不是不重要,但在民法里面人身权不是最重要的。
在这种背景下,后来涉及人身权保护,西方国家大都是按照人权法院的体系来解决的。也正是因为如此,西方国家的人权研究是很重要的。
这就是中国和西方法学理念的差异所在。我们在《民法通则》中,将人身权内容单独成一章,规定隐私权、人身权、名誉权等内容。对于人身权侵权诉讼,也单独在普通的法院里提起诉讼。可是在欧洲国家,这些诉讼都是由人权法院审理的。
因此,无论涉及人的财产权还是人身权的保护,宪法都是有明确规定的。所以从这方面来说,民法和宪法有很多交融点,而且,这些交融点是不可忽视的。
宪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就是三大权利:一是政治权利,二是社会权利,三是民事权利。我想对宪法意义上的公民权利作出这种区分是有意义的。
政治权利指的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这样的一些权利,这部分权利是我们最应加强的,这部分权利我们只在宪法中有规定,而没有单行法的保障。唯一有单行法的,只是一部 《集会游行示威法》。我们没有言论法,没有新闻法,没有出版法,没有结社法,这是很欠缺的。我们的宪法权利没有实际的法律保障。
那么社会权利当然比较多了,比如受教育权也好,劳动权也好,社会保障权也好,甚至包括被告之后的人身权利等。我想这部分权利,整体而言是在逐渐改善之中。
最后当然还有民事权利。这部分权利都是在《民法通则》里规定。正是由于公民的这部分权利在宪法中仍然有很多不足、不完善的地方,所以,现在引起了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和焦虑。比如说违宪问题,违宪以后怎么办?我国的宪法没有违宪审查机制,如果违宪了以后,是不能到法院里提起诉讼的。像前几年山东的齐玉苓案,考试录取后又被别人顶替,那么当事人的受教育权被侵犯了,能不能援引宪法条文用诉讼来保护呢?这是我国宪法中很大的问题。我也常常讲,中国的问题,实质上还是宪法权利保障的问题。
将私有财产权绝对化是对《物权法》的曲解
2007年3月,重庆发生了“最牛钉子户”事件。对于这起拆迁纷争,我与舆论的主流观点并不一致。
我想,当时的社会舆论有一种误区,就是将私有财产权绝对化,那是对《物权法》的曲解。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的标准,地方政府也有相应的规定。但补偿是否合理,也不能完全由个人说了算,不能说只要个人的要求没有达到,补偿就是不合理的。
任何征收行为都是由行政权力来行使的。如果财产所有人认为征收的补偿不公正、不合理,认为行政机关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公正或者程序违法,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果起诉后,法院判决认为仍然应当拆迁,那么我认为应当执行法院的判决,至少在目前的体制下没有其他的办法。
目前,社会舆论有一种误区,就是将私有财产权绝对化,如果大家都认为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都不能拆我的房子,那是对 《物权法》的曲解。
任何社会,都需要有一个基本的秩序,需要用一种理性的办法来解决矛盾。所谓理性的办法,就是在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