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研发项目成功形成无形资产也不得将其计入无形资产价值,这种处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都存在诸多不尽合理之处,主要表现在:
无形资产的价值反映不完整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其入帐价值;而对于自行开发并按 法律 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仅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价值入帐。按这一原则确定的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会大大地低于其实际价值,因为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主要由研究与开发支出构成,相比之下,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只占其中很小一部分,将这部分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入帐而摒弃了作为主要构成的研究与开发支出,这样的作法是“舍本求末”,使得无形资产的价值反映不真实、不完整。
不符合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
研究开发项目成功以后,往往可在较长时期内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对于研究与开发支出,应按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而我国现行的会计处理 方法 将研究与开发支出全部作为费用计入研究开发当期的损益,导致研究开发期间承担了大量的研究开发费用,而在此期间却不产生任何收益;而开发成功后的会计期间获得了无形资产带来的巨大收益,但却只按受益期分摊少量的申请、注册费用,这使得收入与费用完全不能配比。
与一致性原则相悖
在现行会计实务中,将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按购入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无形资产价值入帐,并在其有效期限内分期摊销;而对自创的无形资产,却只按取得时发生的申请、注册费等作为其价值入帐,这明显与会计核算的一致性原则相悖,使得同样的无形资产会因为来源渠道不同而价值悬殊,其结果会导致会计信息失去可比性。
容易成为递延纳税的手段
将 研究 与开发支出全部计入当期费用,在研究开发项目失败的情况下,这样处理是合理的;但如果研究开发项目成功的情况下仍然这样处理,就会导致研发期间的利润减少, 企业 可借此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
不利于正确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体现出企业竞争力的大小,研究开发活动投入的多少也成为预测一个企业未来 发展 方向的重要指标。如果一个企业为了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而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却不能将其资本化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这会造成企业资产价值的低估;同时,将研究与开发支出全部作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在利润表上作为减项抵减了当期利润,这会抹杀企业的经营成果。因此,研究与开发支出全部费用化的处理不利于投资者正确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改进的建议——有条件的资本化
根据前面的 分析 ,鉴于我国研究与开发支出 会计 处理 方法 的不足,笔者认为研究与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采取有条件的资本化是最佳的选择,它可以避免企业资产价值和收益的低估,也便于和国际接轨。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正确界定研究与开发的界限
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有着不同的涵义以及不同的工作 内容 ,我们在研究与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上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将研究开发活动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准确界定研究与开发的涵义,并规定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所包括的具体内容,以提高会计处理上的可操作性。
规定资本化的必要条件
研究阶段因企业不能证明将产生能带来未来 经济 利益的无形资产,因此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不符合资产定义,应全部作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并且在研究开发活动结束以后也不确认为资产。
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由于开发阶段有可能形成无形资产,因此,应规定开发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该条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该项目能证明其技术上的可行性;该项目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