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但并无《指引》中“按照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的说法。
(8)其他费用。《办法》中仅指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不含《指引》中的“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其他费用,内容相对较少,但并无《指引》中“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的限制条件。
(9)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办法》中单列,而《指引》中未明确涉及。
1.2.2其他限制条件
《指引》中还要求企业应符合自主知识产权、科技人员比例、高新技术收入比例、研发费用比例、境内研发费用比例等多项限制条件,而《办法》中并未涉及,但明确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从上述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指引》涉及内容较宽泛,且有较严格的时间、比例等限制条件,而《办法》则对研发项目的认定更严格,且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口径明显小于《指引》中的研发费用。
2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核算实务问题研究
2.1正确界定研发活动
企业的研发活动应符合《指引》和《办法》规定范畴,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中规定的研发活动。
2.2研发项目的管理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对研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对研发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审批、中期检查、经费管理、项目验收、知识产权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2.3研发费用的核算
企业应建立研发费用核算体系,结合研发“项目负责制”,从项目预算的编制、项目资金的使用、项目实施过程跟踪、项目决算的编制、项目验收评审等各个环节入手,正确核算研发费用。
2.3.1科目设置
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设置“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和“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科目,根据需要设置以下明细科目,并按照研发项目设置项目辅助核算:职工薪酬、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折旧费、长期待摊费用、设备调试费、租赁费、修理费、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试制费、检验费、技术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研发成果认证、评审、验收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及其他等明细科目。
2.3.2账簿设置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建立研发费用项目辅助账,对每个研发项目单独进行费用登记,并以此为基础归集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支出情况。
2.3.3报表设置及信息披露
企业报表体系应增设《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汇总表》、《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四张报表,用以反映企业研发活动情况。
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就研发费用的相关财务信息区分研究费用与开发支出分别进行适当披露。
2.4研发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进行多个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研发费用。选择适当的方法将间接费用按一定的标准(如工时、直接材料等)分配到研发项目中,使得各项目分配间接费用的份额与其受益大小成正比。
企业生产单位同时承担研发任务的,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须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发费用支出。
对外委托开发的项目,须要求受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5研发费用的审批与控制
企业研发费用的使用必须遵守内部控制文件的各项规定,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等原始单据,实行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联签制。各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授权审批权限。
企业财务部门应根据按规定程序审批的项目预算,结合确认的项目进度,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不能按期完成、不按规定要求使用项目经费或编制不实的项目预算套取货币的研发项目,采取暂停经费使用、削减项目预算及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等方法处理。综上所述,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切实加强研发管理的基础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使企业能够顺利通过三年复审,并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