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各工种、各专业、各工序的配合上出现矛盾,出现的问题亦得不到及时解决,无法按进度计划执行,打乱施工的正常秩序。(追究甲方总工或专业工程师的责任,强调:应配备有经验的工程师负责技术与设计的相关协调工作。)
17.开发商的主要管理者和工程管理人员流动或工作岗位调整使有关工作出现无人管或无人知道从而影响问题的解决。(施工方应及时填写工作联系单,可作为索要工期凭证)
18.开发商对监理管理授权不明确,致使监理人员不能发挥其应起的管理职能。(明确监理权限和责任,强调:甲方在与监理单位的合同中,应该将此重要事项明确)
19.开发商管理机构调整、股权调整、资产重组。(通知总公司协调该工程施工情况)
20.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各种申请审批、审核手续的延误。(手续没办完,开什么工啊)
21.各种验收组织不及时,例如:验线、验槽、各种隐蔽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等。(该签字的签字该到现场的到现场,该检测的检测,工程师的职位不是吃闲饭的)
22.开发资金不足,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通知总公司,协调)
23.不可预见事件的发生,例如:施工中遇到超标的地下水、流沙、地质断层、溶洞;发现地下埋藏文物、古化石、古钱币、古墓;发现战争遗留的弹药等。(见合同约定,走洽商或变更)
二、来源于设计单位的因素
1.不能按设计合同的约定及时提供施工所需的图纸。(按设计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2.为项目设计配置的设计人员不合理,各专业之间缺乏协调配合,致使各专业之间出现设计矛盾。(总工人呢)
3.设计内容不足、设计深度不够。
4.无健全的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图纸的“缺、漏、碰、错”现象严重,导致设计变更大量增加。(3、4条主要因设计单位审核人员及审图单位工作不认证导致)
5.与各专业设计院协调配合工作不及时、不到位,致使出现图纸不配套的情况,造成施工中出现边施工、边修改的局面。(甲方应注意设计合同内对图纸质量和赔偿的条约明细,施工单位按设计变更进行)
6.设计单位管理机构调整、股权调整、人员调整、资产重组等原因无法按设计合同履约。(解除合约,甲方要求相关毁约赔偿)
7.因各种原因设计院将设计任务分包,出现与分包方的合同纠纷而引起仲裁或诉讼。
8.不能按开发商的要求及时解决在施工过程出现的设计问题。(这还做什么设计,把那些挂在院里的专家请出来啊,养兵千日)
9.不能按时参加各种验收工作。(完全是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的问题,甲方可以从设计合同额里扣除质保金,扣款)
三、来源于承包商(分包商)的因素
1.项目经理部配置的管理人员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管理水平低、经验不足,致使工程组织混乱不能按预定进度计划完成。(重视过程控制、早发现问题,早改正)
2.施工人员资质、资格、经验、水平及人数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监理对施工单位进场资质报审的审查要严格,抽查现场人员在岗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施工进度计划不合理、采用施工方案不得当。(需综合考虑)
4.施工工序安排不合理,不能解决工序之间在时间上的先后和搭接问题,以达到保证质量,充分利用空间、争取时间,实现合理安排工期的目的。(各专业工长和分包单位负责人应该每周将施工进度上报,施工总包单位应该定期及时开展施工协调配合会,赶工期后期建议每天一次,及时解决各专业配合、穿插施工问题,强调:总包单位应配备综合能力强和有经验的工程师及项目经理在现场)
5.不能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