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进行竞争定价,其价格本应是市场调节价。长期以来,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沿用的是定额模式,由于价格改革没有到位,在招投标活动中,还设有标底,投标报价及标底是招投标文件中要求的现行定额标准而计算的,在没有失误的情况下,理论上投标报价与标底价应该是相同的,在竞标过程中,标底是个中准价,给一定的幅度作为有效标的判定。所以从表面上看,现在的施工承发包价格是政府指导价,但这只是个过渡时期所采用的办法,最终要走向市场调节。《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标底可有可无,强调无标底的低价法中标,实行工程量清单就是让市场调节价格,这样从根本上改变了定额模式下套定额取费的计价办法,由企业根据竞争需要、自身实力和在某一特定项目上的需求目标自主确定管理费和利润水平,通过招投标方式优选中标单位,用合同形式确认工程造价。这一价格本质上不同于定额模式下通过层层计算算出的价格,也不同于“一方愿卖一方愿买一拍即成的”简单的市场交易行为,它既不是投标人任意定价,也不是招标人自由出价,而是在一定市场规则的引导下,通过报价竞争,由社会加以确认。其关键是必须进入一个公平竞争的建筑交易市场。竞争价的结果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节约招标人的投入,提高投标人的经营管理水平,使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
在清单模式计价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确定价格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个是合理低价中标,另一个是要不低于个别成本价。合理低价就是工期合理且最短,施工组织设计的方案足以保证工程质量,施工措施先进、合理、可行且最佳,投标报价在合理的前提下能足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且最低。成本价是投标人的个别成本,投标人应参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拟采取实现低报价的措施进行评审答辩,评委认为是合理的,是可以实现的,则可认为期低报价是不低于其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评标时才认为有效。
总之,建立以市场为指向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建筑工程造价改革的需要,是适应社会主义的需要,是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对整顿建设市场秩序,进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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