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代替业主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甚至监理企业,并与之签订合同、监督履行。这显然与《指导意见》所说的项目管理企业不相符合。如何理解有待探讨;另外,项目管理服务(PM)企业和项目管理承包(PMC)企业二者获取报酬的途径也应大不相同。项目管理服务(PM)企业的酬金只能按其所提供管理服务项目内容的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获取,而项目管理承包(PMC)企业的酬金是按业主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提取,还是按项目承包单位的工程利润(或差价)赚取,目前似乎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很显然,目前监理企业所更名的项目管理公司应该是指项目管理服务(PM)公司。
再来看看"建设监理"(现在叫做"工程监理")。建设监理是我国十多年前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之初从国外引入的概念,是对我国几十年来建设工作反思的结果。其目的是要在我国建筑业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建筑业管理体制中引入社会化管理。在引入之初,我们也不认为建设监理等于工程项目管理.因为我们认为建设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在其基本模式、服务范围等方面是有差异的,就是:建设监理包含了政府监理(纵向)和社会监理(横向)的管理模式(现在没有政府监理这种说法了),而工程项目管理仅仅只是横向的管理模式;在服务范围方面,认为社会监理既包括项目决策阶段的监理,也包括项目实施阶的监理,而工程项目管理仅仅只限于项目实施阶段(注2)。换句话说,当时就认为建设监理涵盖了工程项目管理。一直以来,我们都是将"Porjec Management"译为"建设监理"。什么是建设监理,当初我们定义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注3)。这与今天我们所定义的工程项目管理基本上是一致的。建设部《指导意见》上的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为什么说是基本上一致呢,因为现时建设部《指导意见》中的项目管理包括了项目管理承包(PMC)。
建设监理(则)与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则)的一致性还表现在:第一、建设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服务都是针对建设项目的要求开展工作的,都是直接为建设项目提供管理服务的主体,而非建设项目管理主体。在工程建设当中,业主始终是以建设项目管理主体的身份掌握着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权,并承担着主要风险。第二、建设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服务都是利用已成熟的管理方法与工具,在规定的时间和目标范围网,利用有限的资源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缩短项目实施周期的目的;它们都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并且都只收取管理服务性质的报酬(服务费不是利润,更不是差价)。第三、建设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与业主的关系都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委托与服务的关系。这种关系确定了两者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管理服务的权力主要是由建设项目管理主体的业主通过授权而转移过来的。第四、在业主的授权下,建设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服务都可以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或某一阶段的服务活动。在投资决策阶段两者都是利用准确、适用的信息,集中专家的群体智慧和经验,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及工程技术、经济管理、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对工程项目的决策提供可行性分析及项目策划的服务;在项目实施阶段两者都可以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等服务,都可以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