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制度建设中,政府应以信用为立法基点,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维护社会信用;提高政务信用信息透明度,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网络;激励、引导市场主体切实践行诚信为本的行为准则;推进、培育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加强信用监督,惩戒失信行为。
(2)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法规体系。国家颁布的信用法律法规指导整个建筑市场信用制度的建设,建设领域要根据国家信用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建立有关信用征集、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一系列信用制度,合理界定信用信息的征集及公布范围,在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性的同时,对政府的国家秘密、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公民的个人隐私施以有效保护,并且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罚机制,切实保护守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信用法律环境。
(3)注重建筑市场信用意识的培养和提高。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和防范意识,强化个人特别是各级政府公务员、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和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信用观念,让“诚实守信”的理念深入人心。具体说来,一是要加强信用教育,培育“信用至上”的意识;二是要加强舆论的正确引导,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氛围,使人们真正认识信用的重要性。
(4)培育和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要借鉴国外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经验,参照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试点和示范的经验,大力推进和发展建筑市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征信、资信评级、工程担保和保险等机构。信用评级是信用制度建设的核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建设系统企业资质的审查、审批应由市场机制来调控,因此,要积极引导信用评价机构通过独立、客观、公正的信用分析,依据科学的信用衡量标准,对建筑市场有关企业的信用状况作出恰当的评价,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同时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与管理,通过登记、备案、监管,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清出政策,并与社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融合,实现信息共享,为建筑市场交易提供高效的信用服务。
2.4建立项目风险预警机制
控制项目风险的重要一点就是建立项目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信息不对称”的风险预警。项目风险预警主要是对项目运行过程中各风险因素对项目影响的可能性进行分析、预报;项目风险预警机制则是按项目风险因素设计相应的指标体系和经验性目标参数,经目标值与观测值相比较来决定项目风险程度的事前控制。建立项目风险预警机制有利于快速发现关键风险因素,将这些关键因素作为风险管理系统的风险预警点并及时进行预警,达到提前控制、预先管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