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e Directive)则是在业主与承包商不能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时由业主、建筑师签发的施工指示,它规定了变更内容和合同金额调整的方法,并给出调整的建议。承包商在收到施工变更指示后应立即执行规定的工作内容,并及时通知建筑师是否同意对费用和工期进行的调整。如承包商同意施工变更指示,就意味着承包商同时也同意了该指示中规定的对合同金额和工期的调整。如果不同意,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调整: ——双方同意的总价形式,但应该提供详细价格构成和相应支持文件; ——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或双方认可的单价形式; ——成本加固定比例的管理费和利润; ——计日工的形式。 为了防止分包商利用工程变更擅自提高价格或漫天要价,通常在合同中应规定分包商管理费和利润占直接成本的比例,若在主体合同中没有规定,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另外,在分包合同谈判中应规定主要工作或可能发生变更工作的单价,以加快变更审核的过程,尽可能减少由此引发的争议。 3.微小变更指令(Minor Change)则是由建筑师做出的指令,一般不涉及到对合同金额和工期的调整,承包商应立即执行此项指令。
四、付款
(一) 提交价值一览表: 每个分包商都要在第一次申请付款前提交一份说明分包合同各部分价值构成的价值一览表 (Schedule of Value),一经双方同意,这个价值一览表就要作为今后合同执行过程中每月付款的基础。承包商应对这个清单进行严格的审核,特别是要防止分包商利用类似不平衡报价的做法提前收取工程款。(参见表1。表中“调整后价值”是指,分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将各分项报价进行调整后的价值。) 通常场地分包商的工期跨度较长,场地平整、地下管线等工作在工程开始阶段实施,而场区道路和绿化工程要到主体工程竣工后才进行。如果分包商采取了类似上表的做法,调整各部分工程的比例,对于分包商来说可以享受到提前收到工程款的好处。而对于承包商来说,由于已支付金额 ($526500) 已经远远大于分包商实际完成工程的价值 ($450000),保留金已经不能起到保护承包商利益的作用。如果在工程执行过程中,由于分包商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或倒闭,承包商就将遭受重大损失。 同时承包商应该认真审核在每月付款申请中分包商完成的实际进度,并确保分包商完成的工作符合规范要求,避免因为超付工程款而面临的风险。
(二)工程付款中需要分包商提供的资料: ——首次付款:价值一览表、合同规定的保险单、分包商的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如果需要的话)、非本州居民扣税表 (I-312)、进度计划和材料报批计划; ——进度付款:付款申请书、上期付款抵押权的免除(Waiver of Lien),另外承包商可以要求分包商提交支付给其分包商、供应商的付款证明(A401 4.1.6); ——最终付款:建筑师签署的完工证书、分包商担保人的确认函(Consent of Surety)、分包商关于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财务问题已经解决的声明、分包商保险单在保修期内仍然有效的证明、抵押权的解除(Release of Liens)的声明、质量保证书、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等。
(三) 付款周期: 通常为按月支付,应在分包合同中规定每月分包商提出付款申请的最晚日期,这个日期应早于主体合同中业主要求承包商提出付款申请的最晚日期。如果分包商提出的付款申请晚于此日期,则此付款申请将在下一次付款中支付。承包商要在从业主处收到工程款三天内将相应部分工程款付给分包商(A401 11.3) 。承包商如未能及时支付分包商工程款,则应支付合同规定的利息。
(四)进度付款的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