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商应提供进度报告、材料设备加工信息,并及时提交施工图、样品和产品资料等供承包商和建筑师批准。在项目开工之际,应该要求每个分包商提交各自的进度,并经双方认可,加入到承包商的整体施工计划当中。在进度计划中不仅要显示出分包商每项工作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还要提供材料、施工图报批时间,材料到场时间,重要的分包商还要提交劳动力和设备计划表。只有明确了工期要求,才能保证分包商按期进场施工,承包商才能要求分包商加快进度。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承包商应对整个项目的施工进度进行总体控制,合理安排施工的先后顺序,及时通知分包商进场开始工作,特别是对于供货周期比较长的材料和设备,更应该提早进行材料报批工作,让分包商尽快组织加工生产,并对加工进度进行监控,保证材料按时到货。在美国以砌筑结构为主要承重结构的项目中,钢门框的供货对整个施工进度有决定性的影响,如果钢门框不能按时供货,砌筑工程就不能按时进行。例如美国某学校项目,由于钢门窗加工图报批延误,导致钢门框到场时间延误近两个月,虽然采用临时支撑等措施,还是造成了工期、费用的重大损失。如果由于分包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例如材料不能及时到场,现场施工进度缓慢,承包商可以根据分包商的进度计划要求分包商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如分包商迟迟不能采取措施,则承包商在书面通知分包商后,可以雇用其他分包商或自行完成分包商的工作,发生的费用从分包商的进度款中扣除。在中国,由于劳动力比较廉价、资源也比较丰富,通过增加人工的方式加快进度很容易;而在美国劳动力成本比较高,分包商控制劳动力成本的意识很强,短时间内获得大量熟练劳动力比较困难,除非他们确信承包商能提供足够的工作面,否则他们不会轻易增加人工。这就意味着一旦工程进度落后,希望通过加快后面工作的进度来弥补总工期的延误将非常困难。 承包商在安排总体进度计划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关键线路上留有适当余地,以防分包商拖延工期时造成整个工期的延误。因为当工期延误时,虽然误期损害赔偿费可以由分包商承担,但是拖延工期会损害承包商的声誉。 在美国实施某项目的过程中,钢结构分包商为了拿到项目采取低价中标。而事实证明,它既无足够的加工能力,也无足够的机械设备和人工进行现场安装,从而对整个工程的工期造成延误。承包商多次发出令其加快进度的书面指令,但仍无改观。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只有通过引进新的钢结构分包商完成部分工作,才能保证项目的整体施工进度。实践证明很多工程项目发生的索赔和争端都是由于工期延误引起的,手中握有足够的证据无疑能使自己在争端解决过程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工程变更 在美国,无论业主还是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承包商在所作出的工程变更建议书中涉及费用增加和工期调整时,都必须要有足够的支持资料,其中重要的支持材料之一就是分包商的变更申请。因此在工程变更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及时通知相关分包商,要求他们提交各自的工程变更申请,然后承包商才能编制出自己的工程变更申请书。在A401中,对分包商提交变更的期限也有明确的要求,5.3款中要求分包商必须在业主和承包商的主体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最晚提交变更申请之日前两天提交相应分包工程的变更申请。 A401中并未对工程变更的具体程序以及费用和工期的调整方式进行规定,这些条款都包括在A201通用条款中。工程变更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变更指令(Change Order)是由建筑师起草,经业主、建筑师和承包商签字认可的正式的书面文件。一经同意,变更指令中规定的工作内容、变更金额和工期调整等内容就不得再作改变。 2.施工变更指示(Construction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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