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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管理的几点体会

2010/8/13 8:56:24 |  8954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够准确分析分包商的报价,正确判断价格的合理性,从而制定出自己的报价。

  2.中标后与分包商的谈判 (Buy-out)   一旦承包商中标或收到业主的中标意向书,承包商就会与每部分分项工程中价格最有竞争力的一家或几家分包商进行谈判,详细讨论报价的一些细节内容,如工作范围、工期、保险、保函等内容。在谈判的过程中,分包价格、工作内容都可能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总包商可能会把几部分工作分包给一个比较大的分包商,也可能将这几部分分别分包给几个比较小的分包商。经过与分包商的反复谈判,总包商可以找到他认为是最合适的分包商。

  3.授标意向书(Intent to Award)   授标意向书是在与分包商签订正式合同文件之前,承包商给分包商发出的一封有关授予合同的正式的信函,主要包括合同价格、主要工作范围的描述,并强调分包商应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材料的报批、人员组织、施工计划、办理保险等。

  4.正式的、经双方同意的分包合同文件   正式的分包合同文件主要包括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分包合同协议书,业主与承包商的主体合同、图纸、技术规范、合同执行过程中对合同协议书和主体合同的修改、分包合同附件、进度计划等。分包合同协议书通常采用美国建筑师协会编制的标准分包协议书格式A-401,此文件通常与A201配合使用(如业主雇佣CM经理,则应使用A201CMa),在此基础上根据项目特点、双方具体协商以及对照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主体合同相应条款对分包协议书进行修改和补充。同时在A401第2.1款中规定,除非与分包协议书矛盾,否则在分包工程责任范围内,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中承担承包商在主体合同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而承包商则应在分包合同中承担业主在主体合同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在下文引用的A201的具体条款中,涉及到承包商的应理解为分包商,涉及到业主应理解为承包商。分包商除了应履行A401规定的义务之外,还应履行主体合同中规定的适用于本分包工程的承包商的义务,同时分包商也应该相应地享有主体合同中承包商享有的权利。

  三、项目执行过程中对分包商的合同管理

  (一) 工期   美国大多数项目的业主会在开标日(Date of Opening)后一段时间内向中标的承包商发出开工通知(Notice to Proceed),在此开工通知上通常会明确开工日期、总工期、阶段性里程碑日期、实质性竣工(Substantial Completion)日期,以及最终竣工(Final Completion)日期。这其中最容易引发纠纷和索赔的就是实质性竣工日期,实质性竣工是指工程或工程的某一部分已按合同要求完成,并可供业主按照其意图使用或占用。而对于一些零星收尾工作是否会影响到业主的使用,承包商和业主经常会引发分歧。承包商为了能够按期完工以免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会认为那些零星收尾工作不影响业主的使用。而业主则不希望看到在自己搬入新的办公楼后还有很多工人干扰他的工作,这时就要靠建筑师依据客观的标准作出公正的决定。

  多数美国工程项目对工期都有严格的要求,如果承包商没有按期完工,往往需要向业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Liquidated Damages),误期损害赔偿费是为了弥补业主未能按期使用建筑物造成的各种损失,同时也用来作为一种激励承包商按时完工的手段。误期损害赔偿费通常会在业主和承包商的主体合同中进行规定,承包商在分包合同中也应该加入相应条款,但误期损害赔偿费的金额一般不应超过在主体合同中规定的金额。

  承包商必须对分包商进行严格的进度控制。A401 4.1.7、4.1.8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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