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范围内),给房屋所有人造成的损失,开发商或业主可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是我国开发公司首次签发第一份房地产质量责任保险,对于解决质量纠纷问题意义深远。
2.2.2 北京启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
2008年1月1日,北京市正式启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首个试点为常营经济适用房项目。常营经济适用房是北京第二个公开招标的经济适用房项目,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约74万平方米,预计可提供7000余套经济适用房和1000余套廉租房。2010年11月30日以前,项目全部竣工,全部住房用于解决列入住房保障群体的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该项目的4家开发商——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协议。这意味着,今后一旦房屋质量出现问题,业主不必为修复或赔偿烦心,因为保险公司会先行赔付。
3、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3.1 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我国正处于大规模进行工程建设的历史时期,对工程质量缺陷建立保修制度,对于延长工程使用年限、提高投资效益,显然十分重要。特别是对住宅质量建立保修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的安定,其意义可谓深远。
3.2 有利于规避工程技术风险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建筑业生产力得到了迅速发展,施工能力不断提高,超高层、大跨度房屋建筑施工技术,大跨度预应力、悬索桥梁施工技术,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技术,大型复杂成套设备安装技术等都达到或接近了国际先进水平,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建成了一大批大型工程项目。但由于人类认识自然、掌握自然规律水平的限制,技术风险依然存在。建筑工程结构造型、结构体系日益复杂,突破原有技术标准的超大、超长、超高、超深、超厚结构不断涌现,新技术、新工艺层出不穷,对确保工程质量提出了新的挑战。一些大型企业承担的高、大、新、特工程,在提高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点的同时,相应地加大了技术风险,而投保质量保险,有利于新技术的推广采用。转移技术创新带来的技术风险,为企业长远的更高层次的发展提供了机会。
3.3 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如工程质量投诉现象的增多,安全事故的处理,拖欠民工工资引起的上访等,都是建筑市场比较突出的风险事件,但是由于相关主体风险意识差,为政府管理建筑市场带来了极大的压力,承担着不应承担的风险。因此,政府部门需要通过建筑市场运行手段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用经济手段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不是依赖行政手段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这样政府管理部门就可以从烦琐的协调事务中解脱出来,大大减轻工作压力,提高办事效率。
3.4 有利于依法行政、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权益
《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责任作了严格规定,除了必要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但我国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导致设计、施工单位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低价格、低利润政策,行业自身积累严重不足,难以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赔偿责任落到实处。发生事故或违约后,由于大部分的设计、施工企业不具备经济赔偿能力,受害方的权益得不到保证。甚至一些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不出资承担善后工作,造成企业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无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