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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的实践探索与建议

2010/4/14 9:49:09 |  6837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实质上很大程度上制约业主。在国外,此类项目业主仅提出总体计划和要求,不定期进行少量检查,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监理都由监理实现。在国内利用世行贷款项目,主要管理由业主进行,监理工作侧重于质量方面,有少数外方监理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工作是对各阶段计量支付进行最后审核签认。

    2.1.2业主委托监理

    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由业主委托一家监理单位或一批人从事监理工作。该单位不一定有经过批准的相应资质,监理人员也可能没有监理证书,有的甚至没有经过监理基本知识的学习和培训。通过协议或委托书的方式提出监理职责与权力,但很多职责是不明确的,没有详细文件规范监理行为。

    2.1.3业主直接监理

    业主组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从事监理工作,边干边学,逐步正规。这种监理模式在我国比较多。这种模式的产生,主要是业主有一大批技术人员可参加项目建设,其中很大一部分人员参加过该项目的前期工作,对设计、招标等情况十分清楚,而社会监理力量还没有形成,没有一定社会监理力量能承担此项任务,就全国范围内来讲能胜任此任务的合格监理单位也很少。

    2.1.4公开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这种模式“八?五”期间已有不少项目在实行,其特点就是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确定。

    对于第一种模式在发展中国家采用较多,特别是技术落后、管理力量薄弱、管理水平又差的中小国家不失为一种好模式;对于技术较先进、管理力量强、管理水平又较高的国家如不使用世界银行的贷款,我认为不一定照搬FIDIC条款,完全可以结合国情,遵照FIDIC条款的原则,确定自己的监理模式,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对于第二种模式已不符合建筑市场开放、竞争的新形式,前几年已开始逐步自行淘汰。第三种模式,是我国监理制度从引进到成熟过程中的一种主要过渡模式,由于组织系统上没有独立,所以我们称之为业主直接监理,或业主委派监理。在国家尚无明确的、系统的规定之前,借鉴FIDIC条款经验,从实践中边干边学,不断提高,直至较成熟,这种模式确实在我国交通建设项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使一大批工程质量强化了监督管理,提高了工程质量。但由于业主与监理的职责置于一身,难免发生业主代替监理,使监理难以独立行使其职责的情况,而且还有监理资质要求的问题。在建筑市场已逐步形成开改、有序、公平、竞争的今天,特别是交通部1995年颁发了《监理规范》后,这种模式显然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对于第四种模式,虽然在“八*五”期间实行的项目较少,但是它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趋势,是我国建设市场改革不断深化、公平竞争机构下的必然产物,进入“九?五”全国各省交通建设项目采取此种模式的越来越多。我省的监理工作也必须向这种模式发展,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2.2对“九五”交通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建议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路建设深化改革,加强科学管理的形势要求,使公路工程监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去年交通部以交基发(95)448号文发布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对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承担的业务范围、职责、申报审批程序和复查要求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今年又以交基发(96)29号文发布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对承担监理工作的技术人员作出详细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加上1995年已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这些都说明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在我国已有章可循,开始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我省“九?五”交通工程的监理工作应该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根据以上分析现对“九?五”交通建设项目的监理模式提出如下建议:

    (1)监理机构的设置。建议设置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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