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项目实施中就不得不采用各种手段对风险进行防范、利用或控制,以尽可能减少风险事件的发生,降低风险损失。
(一)风险的回避 风险的回避主要是中断风险源,使其不致发生或遏制其发展。这种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1、放弃业已承担的风险内容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采用这种手段有时需要做出某种牺牲,但这些牺牲较之承担风险真正发生可能造成的损失要小得多。如开发商在投资决策分析阶段市场调查数据偏颇,又没有采用适当的方法整理数据,为投资决策提供错误依据。项目前期阶段已投入相当数量的资金后,发现项目实施地点地质条件异常恶劣,继续下去将可能数倍增加基础处理费,因此,不得不重新决策,重新进行项目选址工作。
2、拒绝承担项目风险
开发商根据自己的实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以及对市场状况的认真分析,对那些风险大的开发项目,采取放弃原则,避免招致大的风险损失,但同时也放弃了由此获利的可能。如开发商以包销的方式委托物业代理,目的在于回避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损失,但也放弃了价格提升带来的巨额利润。
风险回避虽是一种风险防范措施,但应该承认这是一种消极的防范手段。因为回避风险虽然能避免损失,但同时也失去了获利的机会。如果处处回避、事事回避,其结果只能是停止生存。如果开发商想谋取更大的发展,最好慎用风险回避这种防范手段。
(二)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转移投资风险的承担者,按照措施的不同,风险转移的形式又可分为三种类型:
1、合同形式的风险转移
即通过合同形式将风险活动本身及其财务负担和法律责任转移给非保险的其它人。以达到减小本方风险损失程度的目的。例如:开发商可以通过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的签订,将项目施工建设期的风险(恶劣的天气影响、现场条件难以搞清、物价上涨、承担拖期赔偿等)转移给总承包商。开发商可以通过合同条款中责任的明确划分,合理地转移责任,从而达到减少对对方损失及对第三方损失的责任。如施工中的事故或承包人提出的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虽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责任等。
2、财务责任形式的风险转移
财务责任形式的风险转移主要是通过发行股票、寻找投资伙伴或寻求外部资金支持的形式,将一部分投资收益连同财务责任,风险损失转移给他人的风险转移形式。
开发商为了避免承担开发商违约的风险损失,可以通过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维修保证金(保函)的形式,制约承包商,以降低自己的信用风险。
3、保险形式的风险转移
保险是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开发商可以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将项目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损失,通过保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项目的保险并不单纯是风险的转移,在实施过程中,总是与风险控制和风险保留等对策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即将风险留给自己承担,不能回避,也不予转移。风险自留对策分为两种:
1、非计划性风险自留
当风险管理人员没有意识到风险的存在,或者没有处理项目风险的准备时的风险自留。这一类型的风险自留大多因为风险意识欠缺而引起,如开发商忽略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作用,没有商定履约担保条款、违约责任处理条款,而独自承担过重的风险损失。另外,风险管理决策与实施的时间差或者决策本身延误,使得一旦项目风险实际发生,成为事实上的非计划风险自留。
事实上,对于一个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人员不可能识别出所有的项目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