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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法律风险的防范秘笈

2010/3/26 9:42:33 |  4481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方因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经济交往行为发生资金往来。为此,有些分包人委托项目部代为支付其款项。一些项目部出于控制资金用途之目的,也乐意应允。但这种代付款行为,多数情况下是项目部与分包人之间的约定,对于第三人来说是不明示的,或者虽然是明示的但没有充分证据来证明。特别是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的,银行的收款凭据上往往没有显示出是代为付款的意思表示,第三人更有足够理由认为付款人是项目部,是在与项目部交易。从而据此要求施工企业承担有关责任。因此,项目部在为分包人代为付款时需完善有关手续。必须由分包人出具书面的委托付款书,并由第三人签字确认。通过此举,可以使代为付款行为向第三人明示。同时,在代为付款时还要审查分包人是否以项目部的名义对外从事交易,签订合同,如果是以项目部名义的,责令其立即解除合同并以其自己的名义重新签订合同,方能代为付款。此外,对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人代为支付民工工资时,在工资支付单上不能以项目部的名义进行,否则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是企业与分包人属下的民工存在劳动关系。 
    
    注意保留证据材料
 
    
    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这里所指的“事实”,并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事实”,而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有证据支撑的“事实”。只有证据支撑的事实,才是法院审判的依据。因此,必须及时、认真地做好履约过程中的变更、确认等。项目部各部门应依据分包合同制作有关内业资料,不仅要考虑部门内制作的内业资料前后衔接,还要注意不同部门的内业资料的统一,不同资料之间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比如结算对象不要把单位和个人(或代理人)相混淆,财务建账科目依据合同设立,材料单据在“领用单位”栏也不要把单位写成个人等等。与此同时,资料要有专人管理,特别要注意保留证据材料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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