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项目名称:挖基础土方
3、 项目特征:(1)土壤类别;(2)基础类型;(3)垫层宽度、底面积;(4)挖土深度;(5)弃土运距
4、 计量单位:立方米
5、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
6、 工程内容:(1)排地表水;(2)土方开挖;(3)挡土板支拆;(4)凿桩头;(5)基蒂钎探;(6)运输。
应用该清单项目应该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该清单项目部指定开挖方案和挖土方法,投标人可以自主决定采用任何可行的开挖方案,以及人工挖土或者挖机挖土等任何可行的挖土方法。并且,投标价格已经包含风险费用,无论投标人中标后实际上采用了什么样的开挖方案(包括挡土板支护开挖方案)和挖土方法,都不能变更项目单价。
第二,根据该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无论采用什么开挖方案,其工程量都是一个恒定数据,这样一来,工程量就与施工方案彻底脱钩。这样的工程量无须进行现场签证,实际上也无法进行现场签证。投标人报价时必须注意:该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并非实际挖方数量,实际挖方数量可能要多出几倍,甚至几十倍。
第三,该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包含“排地表水”。地表水一般指雨水和雨天形成的地面径流。换句话说,挖基础土方项目单价应该包含挖土施工期间的排雨水费用。投标人报价时应该充分考虑气候因素,中标人也应该采取措施防止地面径流进入基坑、基槽。
第四,该工程项目工程内容包含“凿桩头”。如果桩基础已经竣工,投标人应该注意向招标人提出查阅桩基础竣工图的要求,并且应该到现场进行实地踏勘。
第五,该清单项目部制定土方运输工具和运输方法,土方的接驳运输和二次倒运应该包含在项目单价中,不能另外进行现场签证。
第六,对于项目特征中的“土方运距”,我个人认为:招标人不宜指定土方运距。即使招标人已经落实了弃土地点,从挖土地点到弃土地点的距离也应该由投标人自己测算,而不应该由招标人单方面决定,况且,选择的运输路线不同,到达同一弃土地点的运距和路桥费也不相同。另一方面,就施工方案的经济合理性而言,准备回补的土方应该尽可能留在现场或现场附近,余土应该直接运出现场永久弃置,这样就会存在临时堆土的运距和永久弃土的运距,招标人应该怎样标注这两个运距数据?挖土深度大的那些基础土方作为永久弃土,还是挖土深度小的那些基础土方作为永久弃土?更麻烦的问题是,如果土方运距不是招标人自己决定的,就可能会潜伏下索赔风险,投标人中标后可能会设法推翻招标人的方案,重新提出运距尽可能远的方案进行索赔。总之,我个人认为:包括运距在内的基础土方工程施工方案应该由全体投标人进行优胜劣汰的竞争,招标人不应提出限制竞争的条件和数据。
第七,对于项目特征中的“土壤类型”,应该按各地具体情况执行。在西方发达国家,投标人需要自己进行施工勘探,而我国建筑业总体上不具备相应的技术素质和风险承受能力。但是,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地质比较均匀的建设工程,应该尝试与国际惯例接轨,招标人不标注土壤类型,而是将设计阶段的地质勘探资料公开给投标人查阅。另一方面,土壤类型不同,梯形基坑、基槽的边坡施工放坡角度也不相同,因此挖方量也不相同;如果双方对工程量清单项目标注的土壤类型产生争议,不但可能会导致挖方数量索赔,甚至还可能会导致外运土、倒运土、回填土的数量索赔,这样就可能会出现一连串的骨牌效应。
以上分析表明:工程量清单项目“挖基础土方”是一个包干价格和包干工程量的项目,理论上不应该存在按实结算的现场签证问题。
四、结论
施工方案和工艺应该是承包人单方面的权利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