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5×2+10×1.2+6×1)/97=106.06%
表示该分项工程投标报价时,其完全单价比基期上涨6.06%。
(4)计算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97×106.06%=102.88万元
结果与上述计算结果相同,可直接按工程造价∑(n)i=1 (CiKi)直接计算投标报价,在理论上其结果与上述计算结果相同。若存在差异,是计算四舍五入所致,不影响工程造价的计算。
要特别指出的是,上例中若报告期因施工工艺或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的使用,使消耗数量发生变化,直接会引起子项费用的变化,计算基期费用时,应直接采用报告期消耗量与基期单价相乘,不会改变工程造价指数和投标报价的计算。
本文着重介绍分部分项工程造价指数和工程量清单价格的计算,而对于单位、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造价指数的编制和相应工程造价的计算,其原理与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类同。有关工程造价指数在工程价款动态结算中的应用等,在有关教材中已有详细介绍,限于篇幅,不再阐述。
4.已建工程造价资料模式和工程造价指数的编制与使用
4.1 已建工程造价资料模式
(1)已建工程造价资料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和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综合造价资料,应分不同类型,分别选择本地区有代表性的多个工程的造价资料来综合编制单价和综合造价,作为计算各类工程造价的基础。
(2)已建工程造价资料,应按本地区的技术经济水平,保留人工、主要材料(主材、辅材)、主要机械台班消耗量和平均单价,以使工程造价指数的编制和造价调整,具有必要条件。
(3)已建工程造价资料应采用完全单价模式,即把完成分部分项工程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按本地区的社会平均水平和国家税收的规定,全部列出,以方便工程量清单完全单价的计价和报价。
4.2 工程造价指数的编制和使用
工程造价指数由管理该部分工程的机构或单位编制。如政府或地方政府投资的工程的工程造价资料和工程造价指数,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和使用;非政府投资工程的工程造价资料和指数,由项目管理法人或委托的工程造价咨向单价编制和使用;施工企业为在建筑市场中投标竞争,也应该编制用于自己投标报价的工程造价资料和相应的工程造价指数;为推动工程造价指数的编制和发布,可引入竞争机制,应提倡和引导大型建筑安装企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相互合作,收集分析已建成工程的数据资料,编制自己用于动态估算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指数,使工程造价信息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