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对策中采用最多的措施,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是风险转移的两种常用方法。许多国家政府都把工程保险的一些主要险种列入了强制性保险的范畴,并在法规中明确规定要求进行工程担保,在标准合同条件中也含有关于工程担保的条款。而我国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在建筑市场运行中,各方主体均不成熟,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手段,采用强制推行的方法是非常必要的。
(2)培育实力雄厚的担保主体。
在西方发达国家,担保主体有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其它金融机构、商业团体和个人等多种形式。而目前我国的担保主体尚不完全,随着(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的颁布实施,培育担保主体在法律上已具有了可行性。因此,当前应以银行(特别是建设银行)为背景,借助其遍布的网点和雄厚的资金实力拓展工程领域的保函业务,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发展新的担保主体,最终形成银行、担保公司和同业企业三足鼎立的主体格局。
(3)将业主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目前,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状态仍在持续,“僧多粥少”的局面使多数施工企业处于被动之中,业主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己人为地构成了项目风险,因此,必须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治理,大力遏制。通过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将业主管理纳入法制轨道,这是建立工程担保制度的必要条件,更是加强项目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当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对业主违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严查严惩,并将经济与法律责任落实到项目负责人头上。②严格执行资信审查制度,资金必须落实到位方可批准工程报建。③在签发施工许可证的同时,查验业主提供的支付担保。④强化业主支付担保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定期抽查业主支付担保制度执行情况,对弄虚作假等违规者及时查处。
(4)强化施工企业的信用度。
权益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以获得合法权益为动机,激励企业参与竞争,还可以使工程担保制度发挥出重要的甄别、择优、监督、促进作用。由于担保人在提供担保前必然要对被担保人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决不可能为资信低下的企业提供担保。而对于担保人不愿意提供担保的企业,业主也不可能将工程交给他。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重视资本运作,改善经营状况,增强资金实力,努力提高自身的信用度,否则,终将被市场淘汰。当前,中国已经加入WTO,在企业资本构成方面,中国建筑企业面临的挑战是十分严峻的。
(5)明确担保费用支付主体。
实行工程担保必然要增加费用开支,因此,明确担保费用支付主体有助于推动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落实。每一项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都有其特定的受益人,而由受益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做法应该是最容易接受的。例如: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防范了业主的风险,保障了业主的利益,因此应由业主支付相应的费用,当然可以列入工程概预算,计入工程成本。而业主支付担保、业主履约担保及工程保险等受益人为承包商的费用开支,应由承包商负责支付,在工程成本中核算。
总之,风险管理制度在我国的落实与推广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应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规范,努力培育实力雄厚的担保人市场和保险中介咨询市场,并以此为基础,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