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发展;国外的监理的赔款限额是没上限的,而国内才100万等等。
体制性问题有待明确。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项目管理的范畴,又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在一些欧美国家的建设体系中,“工程师”这个角色职能和权力都很大,当然要求的素质和能力也很强,要精通项目的前期设计咨询及施工管理,在咨询、设计和施工的衔接中起到重要作用。其意见和地位都能得到业主和施工单位的认可与尊重。定位上更倾向于“工程师”本身的能力,而非它的公正的第三方性质。“工程师”在项目前期介入,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设计如何与施工结合及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有很深入的了解,可以尽最大可能优化设计、节省成本。
这种“工程师”的定位,在我国由两类角色担当。一类就是从事实施阶段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工程监理;一类是只能参与项目前期咨询工作的咨询师。其实,与FIDIC中“工程师”相比,我们还缺既懂设计又懂咨询的专业人员。我们为什么不能学学欧美,也培养一些这样的工程师,让他们一早参与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实施工作呢?因为目前我们在体制上,前期咨询工作需由有一定资质的投资咨询人员担当,这部分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咨询公司的资质认定需得到发改委的认可;实施中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认定部门是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两部委管理职能不一样,又都不愿意放弃,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监理工程师介入前期工作和国际化“工程师”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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