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明确定义: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目前监理工程师只是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而这一阶段主要是质量控制。从目前情况看,让一个监理单位同时具备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的监理能力还比较困难,大多数监理公司也达不到这一水平。结合现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应重点体现在施工招投标管理和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两个方面,并向设计监理发展。
1、监理单位应具备招投标工作的能力
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好坏,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选择到优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如果监理单位能从施工招投标阶段就介入建设项目,则它对工程建设项目就很了解,对业主选定的承包商也很了解,对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很熟悉,它的监理工作很容易开展和实施。
2、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
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是监理工程师做好监理工作的原则。监理工程师最终所要做的就是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集国际和国内工程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熟练掌握《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只有熟悉合同文件,才能管好工程,使工程建设项目总目标得以实现。
三、监理单位的权利问题
监理单位的权利问题也即监理工程师的权利问题,是一个较敏感的话题,容易引起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及承包商之间的矛盾。处理不好,势必造成工程管理的混乱。因此,关于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应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分:
1、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权
主要有:①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签认;②结算工程款的复核与否定,没有监理工程师的确认,业主不得支付工程款;③对索赔事项的审核,确认;④对设计、施工总包单位选定的分包单位的批准或否决。
2、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权
主要有:①审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②发布工程施工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③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施工质量检验;④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签定。
3、监理工程师的建议权
①有对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不是自主对发现的这一问题进行变更。②要告诉承包商干什么,而不是怎么干。③有对不合格的承包商向业主提出撤换的建议权。
四、当前监理工作应解决的问题
1、规范业主行为,是“三制”良性发展的先决条件,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
2、监理人员要加强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对合同进行管理。
3、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深入学习和研究,这两个合同是监理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
4、工程款应该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工程计量应按照投标书中的工程量清单中表列序号对照计量,对工程变更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计量、计价方法予以确认。工程预付款的扣除应按照规定予以计算并扣除。目前,监理工作很难做到这一点,但是,随着投资主体多元化,监理工程师必须胜任此项工作。
5、加强《水利水电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学习,这是监理市场化之必须。
6、加强对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核,严禁转包。
①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填写“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并请业主进行认定。②总
项目经理胜任力免费测评PMQ上线啦!快来测测你排多少名吧~
http://www.leadge.com/pmqhd/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