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稳健原则的考虑。软件开发成本回收的可能性具有高度不确定性,采用费用化较佳。(2).维持报表的可比性、一致性。事实上软件开发成本就是R&D成本,不能因为行业特殊,而对同一性质的支出做出不同的处理(笔者注:FASB对 R&D成本的处理与我国不同)。(3).就行业特性而言,软件业本身是一个高科技、快速变化的行业,这就增加了软件开发成本回收的不确定性,难于资本化,应将其费用化。(4).基于客观性考虑。资本化的标准过于主观,一些费用的归属很难确定,费用化更有利于控制、管理和审计。
在会计处理上,FASB要求当软件产品可以提供给用户时,就开始摊销已资本化的软件开发成本。并按每一个别产品基础加以摊销。每年应摊销金额,应以下列两种方法计算出的较大者为准:
(2)年摊销数=未摊销成本÷估计剩余使用年限(直线法)
FASB第86号SFAS主张只将编写程序开始至完成软件之间的活动所发生的成本予以资本化,未将详细程序设计所发生的成本资本化,受到美国资料处理及服务组织协会(ADAPSO)极力的批评。美国大多数软件业者认为;FASB将详细程序设计认定为R&D活动并不合理,详细程序设计虽名为“设计”,但事实上仅是一项产品计划的执行活动而并非一项实际规划设计活动。(注:②)
2.我国有关费用化的观点
目前,我国软件行业同制定会计准则的部门在软件开发成本资本化与费用化的问题上,意见并不完全一致。在实务部门一般赞同软件开发成本费用化,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却规定软件开发成本资本化。
在我国的软件行业中,经过十多年的实践,他们认为软件开发成本应该费用化。其理由是:
第一、软件开发成本全部资本化对企业来说,利益不是很大。因为(1).虽然资本化后有助于降低资产负债率,利于企业融资需要,但却损失了延迟纳税的好处。(2).靠无形资产数额的增加以降低资产负债率,并不能同时提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融资能力的增加也不显著。相反,费用化的方法可以延后纳税,减少现金流出、提高流动 、速动比率。总而言之,企业财务部门花费大力气把各项支出按软件产品分类并资本化带来的好处并不大,有费力不讨好之嫌,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大部分软件开发成本资本化困难,难以找到合理、客观的划分标准。一般而言,软件开发成本中人工费用占主要部分。对于人工费用,就很难资本化。因为(1).软件设计人员主要靠领取月薪,完成某个软件项目后的奖金不多。所以,奖金归属性强,易资本化,但月薪的资本化则较难,软件设计人员可能同时设计多个项目,也可能处于学习新知识期间,并未工作,其工资怎样归属等。(2).在人工费用中占大部分的后台支持人员费用也很难划分,而这部分支出的归属不清会严重影响成本数据的准确性,使资本化的意义全无。
第三、费用化处理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由于统一了软件开发成本的处理。费用化标准易于实行、客观,便于内部审计,加强了企业的内部控制。
第四、如果软件开发成本数额过大,在分期摊销的处理上,往往会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因为软件的经济寿命很难估计,并且经常变化,不利于会计处理,而每个人对软件经济寿命的估计不同,一旦这个摊销额过大时,容易引起董事会、经理、管理当局与审计、税务、金融等方面的意见不一致。所以,许多企业都不愿过多地把软件开发成本资本化。
第五、软件研制开发公司属于技术密集型企业。一般而言,企业规模不是很大。虽然公司的资产数额可能较高,但实际会计工作中并不需要象工业企业那样多的会计人员。所以,会计人员本身的限制也迫使企业简化核算工作,降低会计成本,使得资本化的实施不具备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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