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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公路工程造价的探讨

2008/11/20 8:32:11 |  3938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导、监理为核心、承包商为主力、合同为依据、经济为纽带的项目管理模式。公路建设项目也要通过招投际的竞争方式选择施工监理单位。赋予监理单位合同规定的责权利,使之顺利开展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实现最终目标。健全的监理单位应拥有一批资深的技术、管理、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遵循“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监理原则有效开展工作。在一些公路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不正常,建设单位以业主自居,抱着“你挣我的钱就要听我的话”的观念凌驾于监理单位之上。业主行为不受合同约束,实现的是“伪FlDIC模式”,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无法正常工作。造成这样的局面有两个原因,其一固然有建设单位习惯于计划经济的一套,不肯放下架子放下权力,对监理单位不信任。其二客观地讲,有些监理单位确实存在信任危机。真正意义上的、健全的、完全独立于社会的企业性质的监理单位并不多,大多隶属或挂靠于事业单位,实际只是一个空壳。注册人员的工作关系并不在该企业,监理工程师绝大多数靠临时招聘。招聘对象一般是离退休的老技术干部或赋闲的在职技术干部。监理单位给人的印象就是“离退休技术干部收容所”或“再就业中心”。老技术干部担任监埋困难很多,诸如体能差、知识老化单一等,胜任程度极为有限。这样的监理单位的素质与其在建设项目中所处的地位极不相称,建设单位的不信任则是情理之中的事。这些问题,随着基本建设市场的不断完善,法制法规的不断健全,相信不久的将来定会得到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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