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任何时候终止合同,承包商是否有权就利润损失、管理费和遣送费等获得补偿、终止通知的要求、终止的合同权利是否是一项排它权利。
承包商责任限制及承包商风险的转移
适当的责任限制和排除条款是承包商减轻风险的另一有效手段,它可以使承包商对项目中可控制的风险进行估价,并确定一个实际的且对双方都经济可行的合同价格。合同中常见的责任限制和排除条款主要有4类:
第一类是涉及排除“间接损失”的条款。 “间接损失”通常认为包括所有的利润损失。在一些情况下,排除间接损失事实上仅仅是排除了承包商对间接利润损失承担的责任,而并不排除承包商对直接利润损失所要承担的责任。如果承包商想排除承担全部利润损失的责任,则排除条款应当明确规定排除对利润损失的一切索赔。
第二类,是规定责任上限的条款。对责任上限做出规定可以使承包商对可控制的风险进行估价并确定一个实际的且对双方都经济可行的合同价格。 但是此类上限可能仅被认为是指承包商所负的合同性责任。而不适用于合同以外的责任,另外在一开始也应当明确合同价格是指何时的合同价格。 合同责任的上限取决于各方的实力,一般来说从合同价格的75% 到150%不等。
到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承包商一方面同意业主规定的100%的上限,另一方面却通过其他的方式来降低这个上限。 在很多情况下,业主往往对责任上限规定例外的情况。必须很小心的审查有关责任上限例外的规定。如果出现了规定的例外,承包商的责任就不受限制了。业主可能规定的例外情况有很多,最主要的是承包商重大疏忽或故意违约、承包商在合同下向业主的补偿义务和保险包括的责任等。
第三类是对与延误、工程性能缺陷有关的违约赔偿金的支付作出上限的规定。通常因延误或工程性能缺陷每一项所支付的违约赔偿金一般是合同价格的10%到20%不等,并且如果两项违约赔偿金一同支付,则可能一般是合同价格的20%到30%不等。承包商获得此类上限的不利之处在于业主通常要求一旦责任达到上限业主就有权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 另外,以违约赔偿金的上限作为限制条款,违约赔偿金条款可能会作为排他性条款来运作。只是因为违约赔偿金条款暗示着违约赔偿金其实是对业主因违约而可能遭受的损失的预先估计。该预先估计是在合同订立时做出的。因此该条款通常排除了其它的补偿方式。特别是如果业主低估了他的损失,则他的实际损失可能会超过他所获得的违约赔偿金。
第四类责任限制条款是规定时效,时效的目的在于排除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索赔。在规定时效前,应了解什么是适用的时效。
由于篇幅所限,我们仅对国际建筑工程中存在风险和争议比较多的几个方面做了简略的介绍。作为承担国际建筑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在每一个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都应当结合各个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有效的手段来减少和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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