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主体虚拟化与管理主体实体化
确立产品模式解决了企业的商业运营模式,建立项目管理体系是解决了企业的管理机制问题。但企业采取什么样的项目体制却是最核心、最根本的问题――体制决定机制,机制决定体系(规章制度)。
但是遗憾的是,尽管许多企业都在不断地探求、完善管理机制,但无不着眼于“职责划分如何更合理”等问题,无论是“金字塔式”还是“倒金字塔式”,无非是在“左倾”和“右倾”中寻求相对合理的管理机制而已,而没有真正意识到问题出在体制上――传统的项目体制是公司和项目部(项目公司)一体化,都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投资主体(因为代表公司),又是管理主体(行使项目开发职能)。这种双重身份肯定会不可避免地导致难以控制项目开发成本和管理费用,难以实施有效的考核,进而导致项目计划、目标的偏差率很大,而无法实现项目投资目标。
事实证明:无论是令广大业界企业景仰的“标杆企业”,还是风光无限的“地产大腕”,现今几乎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都碰到了同一个问题,也都在思考同一个问题:最有效的项目管理模式是什么?
通过深入研究分析和实践检验,兰德认为“项目投资主体虚拟化,项目管理主体实体化”是最有效的投资开发模式。
“项目投资主体虚拟化”是指无论是本市项目,还是异地项目,都尽可能地注册成立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投资)公司,该项目(投资)公司所有的法人证照、财务等由公司统一管理,除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等由公司领导兼任以外,没有任何其他人员(但列支管理费用)。
项目投资主体虚拟化的益处
◆ 有利于项目融资(包括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
◆ 有利于规避法律风险;
◆ 有利于财务核算;
◆ 有利于税务筹划。
“项目管理主体实体化”是指由公司(或再引入社会上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共同出资)相对控股的(但不是每一个项目都注册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管理公司,并将部分项目的开发实施工作交由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投资公司与该项目管理公司签署《项目委托管理协议书》,并支付一定额度的管理费用。
“项目管理主体实体化”的益处
◆ 有利于控制项目开发成本和管理费用;
◆ 有利于实施有效的考核;
◆ 有利于项目投资目标的实现。
“项目投资主体虚拟化+项目管理主体实体化”尽管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大量实践表明,这种开发管理模式解决了多项目管理的体制问题,也符合国际上“投资商与开发商相分离”的主流业态形式,应该是最适宜、有效的多项目开发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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