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承担运营和维修的职员进行技术培训;他们宁愿与自己的子公司或是技术突出的公司合作,这样可使他们获得更多的财务利益。因此,在项目结束后,技术创新的延续可能缺乏必要的保证,受私人或外商牵制。
8)隐藏的地方保护主义
基础设施通常具有公共物品属性,而且当私人投资从基础设施赚取利润时,地方保护主义者可能利用他在政治上做文章,使私人投资者和政府冲突的解决变得更困难,因此,需要事前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
9)体制障碍
目前,由于基础领域国有企业垄断投资,缺乏竞争或竞争不力,服务成本高、严重亏损,使新增加投资能力严重不足,产品供给远远满足不了有效需求,往往用较高的收费来平衡需求。另一方面,由于供水、供暖、排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收费过低,价格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价值,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难以回收,利润率一般比较低。因此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如不能理顺价格,为民间资本找到利润空间之前,也很难吸纳民间资本。
10) 法制障碍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缺乏规范化的合同文本。就拿BOT来说,我国政府关于引进外资、利用BOT模式进行项目融资的政策依据是1995年8月由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交通部颁布的《关于试办外商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但至今尚未制定正式的有关项目融资的法律法规。如果在项目实施中,涉及到《通知》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那么,只能以国家相关的法律或者根据国际上的一贯做法作为判断依据。因此,如果未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要利用BOT模式融资,那么就迫切需要制定相关的发展政策、实施规划和具体程序,涉及到整个项目的全过程,还需要一个规范化的合同文本。没有这些配套的法律环境和技术支持,BOT模式具体操作起来难度很大。
11) 人才障碍
我国现有的人才储备不足,缺乏通晓法律、经济和工程管理知识的综合性人才,尤其缺乏熟悉国际工程建设管理的专业人才,同时也缺少专业的咨询服务公司。在人才问题未能很好地解决时,进行BOT融资工作的困难是比较大的,在实际工作中也容易造成失误,给国家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4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外的一些大企业和财团必然以PPP模式更多地参与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私有经济的参与,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迎合这种合作的大趋势,并做好相应的工作。
(1)认真研究政府在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扮演的角色,学习PPP模式在国外的成功运用案例,在我国的轨道交通建设中逐渐进行试点、推广和规范。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当在国家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支持。
(2)在轨道交通PPP项目中,各参与方操作上的规范是保证项目成功的关键。政府应当出台相关的法规程序。其中涉及到国际间的项目融资,政府更应在立法制度上迅速完善我国投融资法规,以适应这一形势的发展。
(3)在未来轨道交通以PPP为代表的新型项目融资中,在吸引国际大企业和财团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国内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因为国内企业在许多方面比国际企业更有优势,在操作和协调上更容易,而且风险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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