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等;2.提供优惠政策:如税收政策优惠、外汇优惠政策、土地使用权优惠政策;3.最低收益担保:如约束性长期协议,提供附加收益等。其次是行政支持,包括:(1)减少审批手续,简化审批过程,提高政府效率;(2)成立专项小组或者指定负责项目的主管部门来规范服务,统一思想,协调有关个方面的利益。还有其他方面的支持,如防止他人竞争的保护,对知识产权和其他一些秘密信息的保护,完工和运营方面的奖惩等。
(二)合作与监督。政府参与PPP融资模式,要实现由合作和信任取代命令和控制。传统政府扮演的是领导命令的角色,对企业的营运决策产生巨大影响,有时直接决定企业的决策。PPP模式更注重的是合作与信任,几方共同完成项目,是平等互惠的关系。政府同时还要扮演监督者的角色,一方面是为了保证项目按计划进行融资,如期建设,项目产品的顺利出售,最终完成项目目标。另一方面,可以降低项目风险,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如期偿还债务,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可以防止项目产品价格过高等问题而产生的民怨,最终实现政府,公司,公众多赢的局面。
政府的微观职能主要是针对具体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障碍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参与问题的解决,从微观和具体环节上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当然,政府的宏观职能和微观职能也不是泾渭分明的,而是相互渗透和补充的,在这里此种分类方式是为了分工明确,责任明晰,更快更好的利用PPP项目融资模式加快我国基础设施建设。
二、我国政府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政府认知不足,领导缺乏重视
PPP项目融资模式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目前在我国仍是空白,这就造成在我国对此种模式研究不深刻,相关内容普及程度低,政府缺乏必要的了解。同时大部分领导不熟悉其具体内容和操作规范的要领,认为谈判既费时又费力,还要给项目一定的担保和政策优惠,不如传统的贷款或拨款省心,甚至部分领导习惯于建设方的寻租行为,因此对PPP兴趣不大,这显然减缓了投融资体制改革,也阻碍了PPP模式的推广和应用。
(二)实施背景不完善,实践积累存空白 PPP模式的由来可追溯至20世纪80年代,当时英国交通量持续猛增,但又限于政府资金预算的制约,交通部门开始通过在私人部门创立交通运营企业来提供服务。其长久的私人投资方式积累,融资渠道的多元化,法律法规建设的完整性和适应性,这些客观条件促使新制度的形成。而在我国,仍存在融资渠道单一,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投资体制滞后等诸多问题,同时,至今仍未有项目采取PPP模式,使绝大部分对此模式的理解和研究都停留在理论阶段,必然产生理论和实践无法结合,难以形成适合我国采用的具体操作形式和规范。
(三)职能部门缺位,专业人才匮乏 PPP模式的运作采用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进行结构融资、项目融资,需要在融资顾问、财务顾问、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专业化中介机构的共同协作下才能完成。广泛运用复杂的金融、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专业化机构和人才的支持是项目运作所必须的,而成熟完善的投融资中介服务体系,是高质量、低成本完成项目融资任务的保证。在我国,虽然也有各种相应的顾问,但其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远不能达到要求,政府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和部门来协调和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甚至没有对应的负责机制和官员,造成责任分工不明确,无法及时解决项目出现的问题。至于人才更是严重的缺乏,甚至没有人精通此模式的完整操作过程,更谈不上真正的专家级人才了。
(四)中央政府动作缓慢,地方政府态度消极
国家政府一直在进行投融资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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