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盈利性部分则由民营企业出资成立的 PPP 项目公司来完成。项目全部建成后,与民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定,在项目成长期,政府将公益性部分无偿或象征性的租赁给PPP项目公司,以保证其正常收益。在项目成熟期,政府收取一定比例的租金,收回政府投资的同时,防止民营企业的超额利润。项目特许期满后,PPP 项目公司无偿将项目资产移交政府或续签合同。
(3)B-SO-T模式,又称后补偿模式。在共同确定项目后,由民营企业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政府以预测客流量和实际票价为基础,预先核定项目公司的运营成本和收入,对产生的运营亏损给予相应补贴。政府以运营期内客流量的年平均增长率(用 a%表示)为控制标准,项目投入运营后,若实际客流量比预测客流量减少的幅度超过a%,政府则按照合同规定给予民营企业相应的补贴;如实际客流量达到预测客流量的1+a%以上,超出部分将由政府部门和民营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共享。在此模式中,预测客流量以3年为一个周期进行调整。目的是控制民营企业产生超额利润和保证其正常收益。
4.2 成功运作PPP模式的保障机制
PPP 模式成功运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除设计操作性强的运作方式外还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如政府政策、法律、法规等,必须加快完善这些内容,从而为成功运作PPP模式提供保障,吸引更多的民营资本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1) 政府角色。政府应由过去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导,变为与民营企业合作提供公共服务中的监督、指导及合作者的角色。
(2) 法律和法规保障。项目进行 PPP 模式运作,需要在项目设计、融资、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各个阶段对政府部门与企业各自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进行明确界定,以保护双方的权益。因此PPP 项目的运作需要清晰、完善的法律和法规制度予以保证。
(3)政策保障。PPP模式最大的特点是通过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来保证民营资本的收益率,以吸引民营资本的投入。如能结合当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政府扶持政策,必将充分调动民营资本的积极性。在PPP运行方式下的BTO及B-SO-T模式,分别在给予民营企业扩大特许经营权限和经营收入担保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
(4)人才保障。PPP模式在我国尚属新的运作方式,需要经济、法律、财务、合同管理和专业技术等各方面的综合知识。因此要加强对PPP模式的学习和研究,以及相关人才的培养,从而增强民营企业或外商的投资信心,确保项目立项、签约、实施都能高效率地完成。
截至 2001年底,我国民间资本存量已经高达12万亿元。作为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合作模式,如果能够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既保证基础设施的公益性又能满足民营资本的盈利性,则PPP模式在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方面必有其广阔的应用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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