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积极性。
3 PPP融资模式的框架
根据 PPP 模式的总体思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特点,整个城市轨道交通建设PPP模式的框架包括以下7个部分。
(1)选择项目合作公司。政府部门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确立一家有资质、有实力的私营合作公司,该公司一般为财团或建筑经营企业,并与该私营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
(2)确立项目。在项目的早期论证阶段,双方共同参与项目的确认、技术设计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共同完成项目的前期工作。
(3)成立项目公司。持有特许权协议的公司根据政府部门和私营公司共同确立的项目,组织成立项目公司作为特许权人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招投标和项目融资。项目公司在政府的监督下,可以将工程进行招投标,同时公共部门和项目公司合作进行项目融资,公共部门一般作为担保人出现,由于有政府公共部门的担保,使投资人的风险大为减少,融资的难度降低,提高了项目融资的成功率。
(5)项目建设。政府与中标人或该建筑经营企业本身对项目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政府与其进行合作的同时也对其进行监督。
(6)运行管理。项目建成后,项目公司负责经营管理,政府部门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项目公司的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并予以一定的政策扶持。
(7)项目交接。特许权协议期满,承建商把项目移交给政府,所有固定资产全部无偿归政府所有。
4 PPP模式的运作
4.1 PPP模式的运作方式
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的基本运作方式可确定为BTO(Build-Transfer-Operate)和BOT(Build-Operate-Transfer),但这不同于传统的BTO和BOT。在PPP模式下政府资金都将参与到整个项目的不同阶段,与社会投资者共同参与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现提出 3 种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PPP运作方式下的BTO模式、SB-O-T(Subsidize inBuilding,Operate and Transfer)模式及B-SO-T(Build,Subsidize inOperation and Transfer)模式。后两种模式可参考文献[5]。
(1) BTO模式。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共同确定项目后,由私营企业(一般为投资财团)负责整个城市轨道项目的建设与融资,政府负责监督和协调,建设完成后将项目转交给政府,政府再将整个项目和轨道沿线土地的开发及使用权租赁给该企业,项目成长期内象征性的收取或不收取租金,为其实现合理的投资收益提供保障。在此期间内,企业利用沿线的区位优势对土地进行开发,对轨道交通主业与沿线开发进行培育,从而形成房地产热销—客流需求递增—轨道交通市场活跃—沿线房产再热销的良性循环,从而为在租期到期前回收成本并且实现盈利奠定基础。在项目的成熟期,每年根据项目公司的经营情况收取一定的租金,防止产生超额利润。租期满后可以续租。
此方式的优点是减轻政府的负担,促进公共交通的发展,建立有效地轨道建设项目的市场化收益机制,同时有利于城市进行点轴式开发,以及引导城市空间可持续发展。难点是对民营企业的要求特别高,项目的成长期和成熟期无法准确划定,难以确定恰当的租金率,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操作规则还有待于完善。
(2)SB-O-T模式,又称前补偿模式。将一个完整的城市轨道建设项目分割成两部分:①公益性部分,包括车站、轨道、洞体等土建工程;②盈利性部分,包括车辆、信号等设备的投资。公益性部分由公共部门出资的投资公司负责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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