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灵活掌握的工期,属承包商。FIDIC条款没有对浮动时间归属问题的确切解释,因此,浮动时间的归属问题,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在合同有关条款中应当做出确切的解释,FIDIC合同条款似乎也应对此进行补充。
4.2变更项目处理
从1994年7月至1999年10月期间,III标承包商一共正式提交了12个进度计划,只有目标进度计划得到了工程师的批准,WP01和WP10进度计划有条件的进行了批准。其它计划没有被批准的主要原因是业主和承包商对厂房顶拱锚索等大的变更项目,合同处理意见认识不一致,承包商按其对变更造成影响的理解修正施工过程的计划,使得提交的进度计划中间完工日期和最终完工日期超出合同要求,进度计划中加载的资源也是按赶工(Acceleration)的意图增加的,因此,工程师没有批准这些计划。为使工程能够控制在总进度计划之中,工程师不得不采取要求承包商提交分部位的分项计划来控制工期,给工程师的合同管理造成了困难。
通过工程实践,我们认为施工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出现变更(Design Freeze)。如果发生设计等变更项目,业主应和监理工程师、设计部门慎重研究确定,并应按照合同程序和承包商协商解决,要充分考虑变更工作对承包商造成的影响,决不能出现凭认识来解决问题的现象,对于小的变更项目要尽早解决。如果许多变更混在一起处理,将会使问题更复杂化,不易分清责任。由于承包商已按工程师发布的变更令实施了变更项目,对于守信用的承包商来说,可能会在合同处理没有达到自己应得到的条件下,为满足合同工期,垫付了许多工程资金,时间一久,肯定会出现财务费用困难的问题,最终会变本加厉向业主索赔。对于不守信用的承包商来说,如果采取停工现象,将会对整个工程的进度造成影响,如果业主采取更换承包商的措施,重新引进承包商,将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必须重视对变更项目的合同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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