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era公司设计的"P3"软件进行编制。并且为使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项目的划分相一致,监理工程师为每个承包商提供了详细的工程分解结构(WBS)和作业识别码,要求每一个作业项目根据工作量清单和所需的资源(劳动力、设备、材料和费用)进行加栽。这样便于工程师审查承包商对进度计划的更新和工程师的指示同步。
3.3目标进度计划的审查
承包商在投标书中制定了所投项目的进度计划,但这是业主授标的依据。根据小浪底合同特别条件7.1款,承包商应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承包商递交的第一个施工进度计划,取得工程师批准后,即成为指导整个工程进度的合同目标计划,是施工工程中双方共同遵守的合同文件之一。由于该计划是以后修正计划比较的基础,同时也是处理以后可能出现的工期延误分析和索赔分析的依据之一,因此,目标进度计划很重要,工程师在审核、批准时一定谨慎、仔细。
目标进度计划审查的主要内容:
(1)审查计划作业项目是否齐全、有无漏项;
(2)各道作业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合理,是否符合施工程序;
(3)各项目的完工日期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各个中间完工日期(主要进度控制里程碑)和最终完工日期;
(4)计划的施工效率和施工强度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满足连续性、均衡性的要求,与之相应的人员、设备和材料以及费用等资源是否合理,能否保证计划的实施;
(5)与外部环境是否有矛盾,如与业主提供的设备条件和供货时间有无冲突,与其他标承包商的施工有无干扰。
工程师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承包商提出,并协助承包商修改目标进度计划。
III标承包商的授标时间是1994年5月28日,开工令的发出时间是1994年5月30日。III标承包商进场时间是1994年6月初,1994年7月25日III标承包商提交了目标进度计划,经过5次修改,工程师在1995年2月5日批准了该计划。
小浪底III标合同完工日期为2000年7月30日,实际于1999年10月完成合同项目的施工。通过对实际施工过程中的进度控制,工程师发现对于批准的承包商目标进度计划,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有的最终导致合同纠纷。例如个别项目的逻辑关系不明确,虽然最早完工日期满足合同要求,但最迟完工日期和合同中间完工有矛盾。如压力钢管封堵段施工,未明确六条钢管封堵程序,钢管安装和灌浆施工最早完工日期分别为1999年1月30日、1999年3月4日,满足合同第六个中间完工日期1999年12月31日的要求,但浮动时间分别为380天和430天,相应最迟完工日期分别为2000年5月和2000年7月31日,和合同中间完工有矛盾。工程师未发现,最终导致合同争端。
部分项目只考虑直接影响的中间完工日期,而未考虑对间接中间完工日期的影响。1999年初,正当业主考虑如何按期实现第一台机组发电时,III标承包商突然来函说由于5号/6号尾水洞、尾水管洞及6号发电洞在合同第二卷技术规范1.2款完工日期未做限定,因此,按照承包商的理解,这些项目的完工日期应是III标竣工日期2000年7月31日。考虑已接近第一台机组发电日期,业主对此合同问题非常重视。经业主和工程师的检查,问题确实如此,工程师在审查目标进出口度计划时也未对这些项目的最迟完工日期进行约束,但认为作业承包商根据合同上下文的理解,上述项目应该在发电之前完成。承包商不服,由此造成了合同纠纷。
3.4施工过程中进度计划的修正。
根据小浪底合同特别条件7.2款的要求,承包商应每三个月向工程师提交一份适时修正的施工进度表。如果涉及到原计划工程进度的修改,更应经常向工程师提交修正的施工进度计划。
工程师根据现场的施工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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