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元。合同约定竣工结算时此材料按公布的市场指导价执行,施工企业取三、四月份的镀锌钢管单价增加了价款。
三,未经设计人员同意而签证提高用料要求,增加签证价款。例如,某大楼施工图设计要求基坑用素土回填,施工时分A、B两区施工,B区先完成地下室施工,施工企业提出为保证A区开挖安全,在A、B公共边B区侧基坑回填2:8砂石,仅此项签证就比用外购土回填增加签证价款30万元。
四,施工企业对同一工程内容签证重复。尤其在修改或挖运土方的工程中较为多见。
五,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无法计算工程量或某些特殊的项目,往往以双方商定的具体金额来签证解决,这是允许的,但只能作为独立费。而有些施工企业往往在签证单最后写上一句:“……列入直接费。”建设单位代表又不理解直接费与独立费的不同(前者可以参加取费,后者只能收取税金),于是签字认可。
加大工程量签证的手段。当某些合同外工程急需处理时,施工单位往往添油加醋,夸大事实,并要求签证;当处理一些复杂、耗时较长的合同外工程时,施工企业经常请建设单位代表、监理人员去现场观看,等时过境迁(一般不超过签证时效)他们只记事情不记尺寸时,再去签证;对某些非关键部位但影响交通等的工程,故意拖时完成,建设单位为了要求施工单位尽快完工,腾出交通通道,通常会要求施工单位赶工,这样施工单位就可以赚取建设单位部分赶工措施费;地下障碍物以及建好需拆除的临时工程,施工单位等拆除后再签证;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代用情况下,施工企业办理材料代用单时内容不明确,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签证。
以上就施工企业在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中的一些创利手段作了概括。从施工企业而言,由于招标时压价太多,不这么做也许就会亏损,但这些做法毕竟是不正当的,有损企业诚信,不利于建筑行业的正常发展。要改变这种状况,还需要从源头上规范招投标行为,这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