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风险管理制度,是我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中的一个重大课题。随着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和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即将结束,推行这一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我国工程保险市场急需培育和规范,已引起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2002年10 月24 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温家宝同志就工程保险问题做了批示,要求建设部和保监会研究解决。2002年8月以来,建设部多次开展调查研究,推行意外伤害险、设计责任险和工程质量险工作已取得不同程度的进展。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风险管理制度,是我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中的一个重大课题。随着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和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即将结束,推行这一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我国工程保险市场急需培育和规范,已引起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2002年10 月24 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温家宝同志就工程保险问题做了批示,要求建设部和保监会研究解决。2002年8月以来,建设部多次开展调查研究,推行意外伤害险、设计责任险和工程质量险工作已取得不同程度的进展。
工程建设领域保险开展情况
工程建设领域涉及到的保险品种主要有职工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设计责任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和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职工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1997 年建设部在上海、浙江、山东三个地区进行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试点工作。《建筑法》第 48 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2003年,建设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目前,全国24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展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意外伤害保险对转移企业事故风险、提高建筑企业事故预防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事故发生后,企业可以迅速得到理赔资金,如 2001 年杭州“6·26”事故,由于洪水冲垮围墙,造成 22 人死亡,七人受伤,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单位理赔245万元。
设计责任险。1999 年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同意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开展工程设计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了设计保险试点工作。2003 年底,又颁发了《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目前已有七个省市开展了设计责任保险试点,2004 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定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是为落实建筑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合法权益。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此,建设部有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起草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草案),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确定了十个城市作为试点,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保险条款的起草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
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颁布实施后,投保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第一年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竣工验收第一年后的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承担。承保保险公司对质量缺陷维修后,如果质量缺陷是该工程设计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责任造成的,由承保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在承保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施工单位应当向承保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第一年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不及时负责维修,经催告仍不履行保修责任的,承保保险公司负责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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