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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联盟在工程总承包商项目管理中的应用

2008/4/14 9:03:28 |  6546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担工程任务的范围、利益分享与风险分担的办法等等。

  此外,《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在这里,虽然规定了指定分包,但《建筑法》实施后,建设部又颁布了第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其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从而否定了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采用指定分包模式,在其他类型工程中是否允许采用指定分包目前仍还是空白。随着总承包模式在我国的开展,总承包商的权利也越来越明确,总承包商有权利自行选择分包商,这也符合《FIDIC合同条件》中关于分包商的确定方法。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现行法律法规方面,总承包商采用联盟模式,与分包商建立联盟伙伴关系是合法的。

  2.2 交易费用方面分析

  在总承包模式下,业主与总承包商签订的往往是固定总价合同,作为总承包商,必须选择一种能够降低交易费用的管理模式,以获取最大的利润。联盟伙伴关系是一种基于共赢理念、长期合作的项目管理方法,能够降低交易成本。
  1.根据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影响交易成本水平和特征的因素有三个: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频率[5]。由于总包商和分包商之间是一种长期的多次的交易,在其中形成了人力资源专用性、技术专用性;人们不但彼此认识,而且相互了解,获取的信息不确定性大为降低,易于积累足够的知识来确知伙伴的意图,一旦出现机会主义行为,惩罚性的信号能够迅速在业内扩散,这种不良信誉的发散往往会大大抵消机会主义者的收益,相关行动者就必须承担由于网络锁定效益所产生的较高的转换成本。鉴于这种强大的威慑力,交易参与人最好的选择就是诚实履行契约,因此降低了预测或在契约订立中解决不确定性(比如分包商违约)的费用;当交易多次进行时,可将为交易构造的专门治理结构费用分摊到多次交易中。
  2.对总承包商而言,由于分包产生的交易费用包括总承包商搜索分包商信息的费用、招标费用、合同谈判费用、管理费用、监督费用、变更费用、争议仲裁/诉讼费用等。由于信任关系的建立会在总承包商和各分包商之间形成一种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彼此信息透明,信息的获取成本较低,总包商可以投入较少的项目管理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一旦有冲突产生的预感,伙伴关系管理的冲突解决机制和沟通机制会有效地发挥作用,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不会产生诉诸仲裁的后果。因而大大降低了由于分包产生的交易费用。
  2.3 博弈论方面分析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动态联盟是以实现“双赢”或“多赢”的非零和合作博弈。总承包商和各分包商维持在动态的合作中,由于信息相对充足,博弈具有无限次重复性和多阶段性,必然存在着信任机制,(信任、信任)是博弈双方的帕雷托最优策略,即在动态联盟模式下通过各方的长期合作带来的收益会诱使合作双方会自觉地采用彼此信任、相互协作的态度,而不会追求任何短期的机会主义行为所得而破坏参与方之间的信任机制。[6]这种信任机制的存在,会使博弈双方理性选择合作而非对抗,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风险共担,达到“双赢”。而激烈的对抗性和相互掠夺,只会让双方两败俱伤。

  3 总承包商动态联盟建立流程
  根据总承包商项目管理的特点,建立如图1所示的动态流程图。
  1.选择长期合作模式,建立分包商库
  联盟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基于项目的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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