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得监理工作出现僵局;或者监理工程师只听业主的,又使监理工作失去公正性。
2.3 监理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
监理人员自身的素质不高。由于目前监理工作的市场不规范,以及监理酬金偏低,监理工作还不能吸引有各种技术专长的高素质人才从事监理工作。因此,监理人员的组织结构呈现两极分化:一部分是从施工、设计单位退休下来年龄偏大的工程技术人员。这部分人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但缺乏工程监理的实际经验。另一部分则是刚从大中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这部分人实践经验较差。还有一些监理人员的纪律松散,甚至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极大地损害了监理行业的声誉。一些监理单位虽然名义上有资格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但没有自己固定的员工,并不具备从事监理工作的资格。取得了监理任务,就临时凑几个人,任务一结束,人员就解散,根本谈不上开展规范化的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工作的性质不明确。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的服务性,监理的行为是社会性民间企业活动。这一点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有些监理单位是政府部门的直属企业,在监理任务的承接上,政府部门提供地方保护、区域保护,其他监理单位无法进入,极大地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阻碍了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3 对规范监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3.1 改变项目业主陈旧的观念,并对项目业主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与规范
(1)政府应该对业主或业主代表进行上岗培训。从前面的原因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业主的行为是影响监理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监理工作能否顺利地进行,关键在于是否有一个良好素质的业主。这主要是由于业主在建筑活动中掌握着诸多的决策权,而又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约束。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要具备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而业主或派驻工地的业主代表进行项目管理则不需要任何证书。他们有可能不懂得监理的程序和工作方法,甚至不懂专业技术知识,但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主观行事。解决的办法就是必须让业主学习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学习专业技术知识,并且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后,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书等有关手续。
(2)加强政府部门的执法检查和监督。按照国际惯例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业主、监理单位和承建商的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但实际上,这方面的工作开展比较薄弱,造成有些业主的不规范行为或无理要求无人过问、无法纠正的局面。所以,应该加强政府部门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有必要通过批评教育,行政处罚等手段,约束业主的不规范行为。
3.2 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监理法规
目前的监理工作中,监理工程师难以在合同管理中发挥作用,主要原因是由于现有的监理法规没有赋予监理工程师应有的权力。国外的《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突出特点是,在众多条款内将管理的权力赋予了监理工程师。比如,在进度控制方面,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不需要经过业主的同意。
在投资控制方面,业主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监理工程师有权为承包商追加延期利息。在质量控制方面。承建商必须无条件地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涉及合同内的各项指令。而且监理工程师发布的指令不仅对承建商有约束力,而且对业主同样具有约束力。因此,我们应借鉴《FIDIC 合同条件》,修改和完善监理法规,使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也使得他能够在工作中凭自己的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实践经验,独立地思考问题,公正地解决问题。
3.3 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工程建设监理人才
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要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就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监理队伍。目前,我国的监理事业发展缓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一批既懂得理论知识,又具有工程实践经验,既懂法律、经济知识,又具有组织协调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应多层次、多渠道地举办监理学习班、培训班,加速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工程建设监理人才,为规范化开展监理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3.4 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与管理
如上所述,目前合格的监理人员并不多,但是监理单位却成立了很多,呈现一哄而上的局面。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对现有监理单位进行的资质审查,对不够条件的,该降级的降级,该撤销的撤销。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起监理行业良好的职业形象,推动监理事业朝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保证监理事业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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